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08號原告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麗杏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
蔡炳楠 律師被告 潘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新北市○○區○○○路○段○○巷○○○號、新北市○○區○○路○○○巷○○號,此有被告之戶籍地址資料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101年4月20日訊問筆錄),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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