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36號原告 李雙麟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鄭 夏子、 張鄭金治 、蔡鄭專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