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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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0號原告 陳敬英
陳威丞 陳威綸 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被告 林昱岑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林榮一
傅水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審交易字第7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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