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92號原告恩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國慶 原告約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吉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米承文 律師被告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訴請被告將附表所示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將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辦理營業主體變更為原告。茲依前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3萬7500元,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4萬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曾惠雅┌─────────────────────────────────┐│附表│├──┬───────────────────┬──────────┤│編號│標的│課稅現值(新臺幣)│├──┼───────────────────┼──────────┤│1│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00000元│├──┼───────────────────┼──────────┤│2│臺中市○○區○○○道○段○○○號房屋│0000000元(0000000元+││││53600元=0000000元)│├──┼───────────────────┼──────────┤│3│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974500元│├──┼───────────────────┼──────────┤│││合計0000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