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慧芬 代理人 王奕淵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稱其於民國92年間,因聲請人之信用卡遭前配偶盜刷
,而向多家銀行申請信用貸款,致累積龐大債務,惟聲請人於101年間因為精神疾病困擾致工作不穩定,而無力清償,迄至106年9月始開始打工,逐步增加收入等語。是聲請人應說明自何時起即無法再清償債務,並應提出自106年9月起迄至陳報時止,每月之實領薪資為何?每月何時領薪?前開時領薪資有無已扣除勞健保費用?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勞健保繳費資料等)。另請說明自104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除前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㈡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之規定提出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應含財產目錄、有無小規模營業活動(如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及現在每月必要支出之細項及金額、扶養費用應支出之細項及金額(並應記載扶養義務人共幾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聲請人聲請更生後每月必要支出之細項及金額及扶養費用應支出之細項及金額(並應記載扶養義務人共幾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各扶養義務人之身分證字號)、債務人清冊】,並應依各該支出項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㈢承前㈡,聲請人應陳報現住居址之房地為何人所有?有無與
聲請人同住者?與聲請人同住者,有無共同負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與聲請人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無,亦請陳報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及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並應提出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受聲請人扶養之人104、105及10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三、聲請人應陳報自己及受聲請人扶養者,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者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