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 林淑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曾聲請對被告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3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