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李明仙 律師被告庚○○
號甲○○
號己○○戊○○
立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嵩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訴字第81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庚○○、甲○○、己○○、戊○○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一案,均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楊惠芬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沈藝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