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05號聲請人艾及第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啓智 代理人 黃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新臺幣)││├───┼─────┼─────┼───────┼─────┼─────┤│001│財團法人新│土地銀行中│107年11月26日│50,000元│BG0000000│││北市私立竹│和分行││││││林高級中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