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金訴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金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孚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1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孫孚仁業於民國108年6月7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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