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30號聲請人 張續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九四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憑證無效。
理由
一、上開憑證,經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九四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已於一0九年十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430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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