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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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57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楊幼如
被 告 張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文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