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1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亭揚選任辯護人黃永隆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444號、106年度偵字第2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洪亭揚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亭揚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