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2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同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九行內關於「105年」更正為「106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九行內關於「105年」,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06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