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 姜滄源 被告 洪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預納費用,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利息,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其中就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其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1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