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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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6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從義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毒偵字第643號、101年度聲沒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及袋內無法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如聲請書所載(附件),另更正聲請書第二段第四行「安非他命」為「甲基安非他命」。
二、本院經核卷附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二0四五0號),認扣案之白色結晶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無訛,且檢驗前含袋重0.二三公克,檢驗後檢體已用罄,是本案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應僅剩包裝袋及袋內無法析離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又被告李從義施用毒品部分,經觀察勒戒完畢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六四三號、第一二三一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是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