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76號
第1777號原告 王麗芬
洪嘉優 被告 蔡博盛 上列被告蔡博盛因恐嚇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823號),經原告王麗芬(112年度附民字第1776號)、原告洪嘉優(112年度附民字第1777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