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繼字第8號聲請人 楊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吳朝清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1年7月16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檢具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經海基會認證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文件等,向本院聲明繼承之意思表示等情。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聲明繼承事件,未據提出聲請人之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明等件,難以確認聲請人之身分是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後10日內具狀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居民身份證,該通知並已於112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前揭文件,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