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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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鄭盈渠
鄭雀娟 鄭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向鄭盈渠、鄭雀娟、鄭婉珍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2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