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惠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2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為警所查扣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等情,亦據被告供陳明確,屬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無疑,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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