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1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 新代理人 施孟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俐琳 (原名 余欣潔 )
余紹麒 (原名 余信暐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