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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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183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廖佳琪 相對人 張世鋒 相對人 戴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佳琪、張世鋒、戴金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世鋒、戴金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所附本票關於發票人「廖佳琪」簽名與印文「 廖佳琦 」不符部分,請具狀釋明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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