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76號原告 廖原保 被告 吳德峰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先位之訴聲明求為:「被告吳德峰應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
669.31平方公尺)上之圍牆及地上物拆除;並將如原證二所示紅色斜線部分(面積:26.45平方公尺)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將系爭土地上如原證二所示紅色斜線部分(面積:26.45平方公尺)上之電線桿及地上物拆除,並將該範圍之土地返還原告。吳德峰應自105年7月18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元。」;備位之訴聲明求為:「吳德峰應以250萬元價購如原證二所示紅色斜線部分之土地。吳德峰應自105年7月18日起至取得如原證二所示紅色斜線部分之土地所有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000元。」,其先位之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157,652元(計算式:669.31*9,200=6,157,652),備位之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50萬元,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原告訴之聲明自應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6,157,652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984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1,98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