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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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254號
原 告 王明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