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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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254號
原   告  王明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 北簡 字第 17254 號裁定(108.12.03)[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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