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97號聲請人乙○○○
11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