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748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6493、6506、6915、7134號,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68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予陌生人使用,可能幫助不詳犯罪集團利用作為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以逃避追緝,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98年2月13、14日,透過「求才令」之資訊,在嘉義縣太保市後潭里某處之7-11超商前,以新台幣(下同)10,000元之代價,將其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前鎮郵局(下稱:前鎮郵局)所申辦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其密碼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而該成年人士或與其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者,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實行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因一時失察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地點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匯款至甲○○前揭帳戶內,旋遭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或與其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者提領一空。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知悉受騙報案,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高雄市政府鼓山分局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併偵查後移送併案,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等警詢時之指述為憑,復有附表三所示之證物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提供前揭前鎮郵局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供該人士或與之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者,作為詐欺取財所用之出入帳戶,予詐欺取財犯行助力,所實施者非屬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提供所有之前揭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幫助他人先後對附表所示被害人等詐欺取財,侵害數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罪論。檢察官起訴書雖未敘及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至6部分),然與起訴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提供帳戶供不法之徒詐欺取財,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增添被害人尋求救濟以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亦造成社會及金融秩序紊亂,惡性非輕,然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害人人數與所受損害之金額,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欺及匯│詐欺方式│被害人匯款│被害人匯款│匯款帳戶│備註││││款日期(││地點│金額││││││98年)││││││├──┼───┼────┼──────┼─────┼─────┼─────┼─────┤│1│乙○○│3月15日│在YAHOO!奇摩│屏東縣屏東│6,000元│甲○○之高│起訴案號:│││││拍賣網站及電│市厚生里建││雄前鎮郵局│嘉義地檢署│││││話中佯稱拍賣│國路182號││帳戶│98年度偵│││││SONY數位相機│(厚生郵局)│││字第5748號│││││1台│││││├──┼───┼────┼──────┼─────┼─────┼─────┼─────┤│2│己○○│3月15日│在露天拍賣網│臺北市信義│6,120元│同上│併辦案號:│││││站及電話○○○區○○○路│││嘉義地檢署│││││稱拍賣PS340│5段466號│││98年度偵字│││││G陶瓷白主機1││││第6493號、│││││台、震動手把││││98年度偵字│││││1個及遊戲片││││第6506號│││││等商品│││││├──┼───┼────┼──────┼─────┼─────┼─────┼─────┤│3│戊○○│3月15日│在露天拍賣網│高雄市鼓山│7,000元│同上│同上│││││站及電話中佯│區 龍水里 6││││││││稱拍賣NOKIA│鄰美術東四││││││││5800二手手機│路398號5樓││││││││1支│之1││││├──┼───┼────┼──────┼─────┼─────┼─────┼─────┤│4│庚○○│3月15日│在露天拍賣網│臺南市大同│12,300元│同上│併辦案號:│││││站及電話中佯│路二段410│││嘉義地檢署│││││稱拍賣HP筆記│號│││98年度偵字│││││型電腦1台││││第6915號│├──┼───┼────┼──────┼─────┼─────┼─────┼─────┤│5│丙○○│3月15日│在YAHOO!奇摩│草屯鎮中正│7,000元│同上│併辦案號:│││││網路拍賣網站│路70-4號│││南投地檢署│││││及電話中佯稱││││98年度偵字│││││拍賣數位相機││││第3685號│││││1台│││││├──┼───┼────┼──────┼─────┼─────┼─────┼─────┤│6│丁○○│3月15日│在露天拍賣網│不詳地點│4,000元│同上│併辦案號:│││││站及電話中佯││││嘉義地檢署│││││稱拍賣SONY數││││98年度偵字│││││位相機1台││││第7134號│└──┴───┴────┴──────┴─────┴─────┴─────┴─────┘附表二:
┌──┬─────────────────────┬───────────┬─────┐│編號│證人之證述│出處│證述內容│││││││││││├──┼─────────────────────┼───────────┼─────┤│1.│98.03.18屏東市大同派出所警詢筆錄(乙○○)│屏東分局警卷第1-3頁│被害人被詐│├──┼─────────────────────┼───────────┤騙之經過、││2.│98.03.18臺北市三張犁派出所警詢筆錄(己○○│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方式、時間│││)│度偵字第15273號卷第4-6│及地點(詳││││頁│見附表一)│├──┼─────────────────────┼───────────┤││3.│98.03.20高雄市龍華派出所警詢筆錄(戊○○)│鼓山分局警卷第9-10頁││├──┼─────────────────────┼───────────┤││4.│98.03.17臺南市 大林 派出所警詢筆錄(庚○○)│臺南第六分局警卷第1-2│││││頁││├──┼─────────────────────┼───────────┤││5.│98.04.24南投縣雙冬派出所警詢筆錄(丙○○)│南投地方法院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3685號卷第4-6│││││頁││├──┼─────────────────────┼───────────┤││6.│98.03.19臺北縣大同派出所警詢筆錄(丁○○)│板橋分局警卷第80-81頁││└──┴─────────────────────┴───────────┴─────┘附表三:
┌──┬───────────┬──────────────┬────────────┐│編號│證據名稱│內容│出處│├──┼───────────┼──────────────┼────────────┤│1.│甲○○之高雄前鎮郵局開│戶名:甲○○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屏東分局警卷第17-18頁│││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一│期間:98/01/01~98/04/01││││份│││├──┼───────────┼──────────────┼────────────┤│2.│詐騙網拍網頁資料一份│網站:露天拍賣網站。│鼓山分局警卷第35-36頁││││內容:『九成九新』NOKIA5800│││││原廠配備+盒子+8G記憶卡││├──┼───────────┼──────────────┼────────────┤│3.│詐騙網拍網頁資料一份│網站:露天拍賣網站。│臺南市第六分局警卷第17、││││內容:95%成新HPPavilion│19頁││││DV5-1127TX全配附贈││├──┼───────────┼──────────────┼────────────┤│4.│詐騙網拍網頁資料一份│網站:奇摩拍賣網站。│屏東分局警卷第12頁││││內容:SONYT700相機。││├──┼───────────┼──────────────┼────────────┤│5.│詐騙網拍網頁資料一份│網站:露天拍賣網站。│板橋分局警卷第53頁││││內容:PS340G陶瓷白主機1台、│││││震動手把1個及遊戲片│││││等商品。││├──┼───────────┼──────────────┼────────────┤│6.│YAHOO!奇摩拍賣得標通知│交易日期:98/03/15│屏東分局警卷第9-14頁│││、E-MAIL資料、屏東縣政│交易金額:6,000元││││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大同派│匯款人:乙○○││││出所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 韓祝華 郵政存簿儲│││││金簿匯款資料各一份│││├──┼───────────┼──────────────┼────────────┤│7.│露天拍賣得標通知、E-MA│交易日期:98/03/15│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IL資料、中華郵政自動匯│交易金額:6,120元│偵字第15273號卷第12、15-│││款員機交易明細單、臺北│匯款人:己○○│19、20-37頁│││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縣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各一份│││├──┼───────────┼──────────────┼────────────┤│8.│WEBATM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日期:98/03/15│鼓山分局警卷第31-3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交易金額:7,000元││││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人: 張詩穎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府│││││詐騙案件紀錄表各一份│││├──┼───────────┼──────────────┼────────────┤│9.│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交易日期:98/03/15│臺南市第六分局警卷第3、1│││明細表、露天拍賣得標通│交易金額:12,300元│6、18、20頁│││知、E-MAIL資料、臺南市│匯款人:庚○○││││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一份│││├──┼───────────┼──────────────┼────────────┤│10.│草屯農會ATM轉帳交易明│交易日期:98/03/15│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交易金額:7,000元│偵字第3685號卷第7-9、11-│││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匯款人:丙○○│13頁│││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減便格式表及甘│││││崑陸郵政存簿儲金簿匯款│││││資料各一份│││├──┼───────────┼──────────────┼────────────┤│11.│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交易日期:98/03/15│板橋分局警卷第82-85頁│││明細表、臺北縣政府警察│交易金額:4,000元││││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匯款人:丁○○││││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