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虎小字第1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叁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