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3號
原告 鄧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志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東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並提出本件請求之事證(即受損車輛修復之「零件」與「工資」分別列計之估價單),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