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98號原告拾藝整合行銷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來君榮 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王志瑋
陳若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12121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即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另觀之原告所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容,原告係以兩造間所簽訂之「2008和聯集團歲末聯歡晚會(硬體及周邊設置案)」契約及「2008和聯集團歲末聯歡晚會(節目製作及獎項採購案)」契約之法律關係對被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而兩造就該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各該系爭契約書第拾肆條第二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