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3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有向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期付款
或板信商業銀行將債權讓與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