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2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琇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3,076元,及其中新臺幣182,951元,自民國11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0,858元,及其中新臺幣68,682元,自民國110年5月2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修正前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因修正後民法第20
5條規定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本件聲請人請求利率逾法定最高限制部分,應予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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