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 趙志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妍汝┌─────────────────────────────────────┐│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9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臺幣)│││├───────┼──────┼──────┼────┼─────┼────┤│ 林利勤 即 弘泰建 │新秀地區農會│107年1月31日│41,485元│FA0000000│00-00000││材行│││││-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