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王舷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