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9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宗德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65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魏宗德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所示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之自白」、「本院107年度家護字第105號通常保護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民國107年10月30日竹縣警勤字第1070015804號函暨檢附之錄音檔光碟1片、及受理110報案紀錄單」、「本院108年1月23日勘驗107年2月2日報案錄音光碟筆錄」、「告訴人 魏陳芸 108年3月5日陳述意見狀」外,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所為之保護令裁定,而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本院業已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禁止其對告訴人魏陳芸實施騷擾及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卻仍對告訴人為之,不僅漠視法令,且已對告訴人造成身心之恐懼、傷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另告訴人亦具狀表示:被告畢竟是自己的兒子,對被告還抱有一絲期望,希望被告好好反省,願意給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希望能從輕量刑等語;兼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未婚,與告訴人同住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6年10月16日執行完畢,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考參,雖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構成累犯,然觀之被告之前案紀錄均為毒品案件,罪質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本案均不相同,故參照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少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弘明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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