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