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6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鄧文彥

被告 陳俊宏 (即 陳美鑾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9日經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被告嗣提出當日因車輛臨時故障送修之證明,爰審酌被告係因上開不可抗力致未能準時到庭,認被告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尚非全無正當理由。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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