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5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00樓之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仲軒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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