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555號

原告 黃弘熾

被告社團法人桃園市蘆竹獅子會

法定代理人 何慶龍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張祐誠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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