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555號
原告 黃弘熾
被告社團法人桃園市蘆竹獅子會
法定代理人 何慶龍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張祐誠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555號
原告 黃弘熾
被告社團法人桃園市蘆竹獅子會
法定代理人 何慶龍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張祐誠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