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九一號
原告億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隆銘 當事人億鼎國際有限公司、亞利藝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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