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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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96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鄧仁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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