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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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杜文卿 被告 陳超明
劉秋東 劉寶鈴 李京勳 梁文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02年度選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曾具狀或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於民國102年7月31日經本院以102年度選訴字第2號判決無罪,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暨假執行之聲請自皆應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第21號研討意見同樣見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附具理由提出上訴狀併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楊慧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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