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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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18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家瑜 即黃 張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苗小字第18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3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