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138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 黃俊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一年度司繼字第一一八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明確。
二、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海山 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現由鈞院以102年度司執字第6927號辦理中,並由聲請人代為辦理繼承登記,為應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要求補正之需,請求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相關卷證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前述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補正通知書1份、本院民事執行處函2份影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