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522號債權人 許崇德 債務人蔡宗𤨊債務人 蔡林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零玖萬柒仟伍佰元,及其中各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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