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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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家正受刑人郭裕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裕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林家正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字第56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
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保證金收據號碼:刑保字第10010309號),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字第568號案件傳、拘受刑人執行及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均告無著,遂發布通緝,受刑人於民國101年3月31日緝獲到案並發監執行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暨警員拘提受刑人無著之報告書等資料影本,及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暨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既經緝獲並發監執行,即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志強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