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聰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33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被告 張聰明業 於民國101年1月24日死亡,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張宏任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順成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