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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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丁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家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丁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定事項。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丁陽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4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個案輔導紀錄等處遇資料,併聲請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