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義盛 選任辯護人 林彥志 律師
彭上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1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9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為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周義盛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附表一編號1至76、附表二編號1至17、附表四編號1至8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周義盛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7至90、附表二編號18至3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9至19(編號14除外)所示之刑,如附表一編號77至90、附表二編號18至3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9至19(編號14除外)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附表四編號14所示之刑。
附表一編號77至90、附表二編號18至32、附表四編號9至1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77至90、附表二編號18至32、附表四編號9至19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前開第二項所示之刑與附表二編號33、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附表一編號1至76、附表二編號1至17、3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至8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周義盛係炯同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巷○○弄○○號1樓,下稱炯同公司)登記負責人及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茂濱公司)實際負責人, 瓊華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業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確定)係炯同公司業務經理,亦為揚弘有限公司(下稱揚弘公司)會計, 孫仁祺 (由檢察官另行通緝)則係元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元祺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宣辰公司)及云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云程公司)實際負責人。周義盛、孫仁祺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郭瓊華 則係商業會計法規定之經辦會計人員,其等皆有據實填載會計憑證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周義盛、郭瓊華明知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間;周義盛與孫仁祺明知炯同公司與附表一至四所示公司(除揚弘公司外)間,均無實際交易或工程契約,然為向銀行辦理貸款以籌措炯同公司周轉資金,周義盛遂與郭瓊華計畫製作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與孫仁祺計畫製作炯同公司與附表一至四所示公司(除揚弘公司外)間不實之工程合約書、報價單、工程標單等文書及交易發票,並佯以借貸為由向附表一至四所示公司(除揚弘公司、茂濱公司、元祺公司、宣辰公司、云程公司外)取得支票,以供辦理貸款所用,其等議定後,遂向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臺灣銀行新營分行、萬泰銀行簽訂授信契約,約定於契約所定授信額度範圍內,炯同公司得提出工程合約書、交易發票、支票等資料,申請貸款或辦理票貼,而為下列行為:
㈠周義盛、郭瓊華明知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間並無工程施作契
約存在,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第三人炯同公司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1、22、28、32、39(其中揚弘公司)、42、48、附表二編號1、2、附表四編號2所示貸款日期前某日,在炯同公司,由郭瓊華偽造上開附表編號「工程名稱暨文件欄」所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工程標單、付款承諾書等文書,再以其保管之揚弘公司大小章盜蓋印文於上開文書及在附表二編號2、附表四編號2之付款承諾書上偽造揚弘公司負責人「 陳永隆 」署名,並向其夫即揚弘公司負責人陳永隆佯以借票予炯同公司為由徵得同意,開立上開附表編號「支票欄」所示揚弘公司名義之支票予炯同公司,復指示炯同公司之不知情之會計填製不實發票會計憑證,交由周義盛在上開附表編號「工程名稱暨文件欄」所示文書上蓋用炯同公司印章後,持向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萬泰銀行申請核撥貸款,使上開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信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確有交易往來而具備申辦貸款之條件,且上開支票均為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交易所得,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一編號21、22、28、32、39、42、48、附表二編號1、2、附表四編號2所示貸款金額予炯同公司,足以生損害於揚弘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萬泰銀行對於貸款核撥管理之正確性。
㈡周義盛與孫仁祺明知炯同公司與附表一編號1至20、23至27
、29至31、33至41(除編號39其中揚弘公司以外)、43至47、49至76、附表二編號3至17、附表四編號1、3至8所示公司間無實際交易或工程契約,周義盛仍承上開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第三人炯同公司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與孫仁祺基於犯意聯絡,由孫仁祺開立元祺公司、宣辰公司、云程公司名義之支票,周義盛開立茂濱公司名義之支票及向附表一編號1至20、23至27、29至31、33至41、43至47、49至76、附表二編號3至17、附表四編號1、3至8(除其中茂濱公司、宣辰公司、云程公司、元祺公司以外)所示之公司借得支票(孫仁祺、周義盛開立或借得之支票情形詳如上開附表編號「支票欄」所示),並由孫仁祺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
1至4、6、7、9、11至20、23至27、29至31、33至35、
39、41、44至47、49、50、55、57、62、66至69、73、附表二編號3、11至16、附表四編號1、3、4、6至8(除附表一編號39其中揚弘公司、附表一編號68其中茂濱公司、附表一編號73、附表二編號16其中宣辰公司以外)所示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後,於上開附表編號「工程名稱暨文件欄」所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付款承諾書等文書按捺印文,且於附表四編號1、3所示付款承諾書上偽造「 吳榮 中」、「 羅燦博 」之署名,而偽造上開附表編號「工程名稱暨文件欄」所示文書(偽造之印章、蓋用之印文、偽造之文件均詳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並偽造附表一編號5、8、10、36至38、40、43、51至54、56、58至61、63至65、70至72、74至76、附表二編號4至10、17附表四編號5所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等文書,復指示炯同公司之不知情之會計填製不實發票會計憑證,交由周義盛在上開附表編號「工程名稱暨文件欄」所示文書上蓋用炯同公司印章後,持向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萬泰銀行申請核撥貸款,使上開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信炯同公司與上開附表編號公司確有交易往來而具備申辦貸款之條件,且上開支票均為炯同公司與上開附表編號公司交易所得,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20、23至27、29至31、33至41、43至47、49至76、附表二編號3至17、附表四編號1、3至8所示貸款金額予炯同公司,足以生損害於上開附表編號(除茂濱公司、元祺公司、宣辰公司、云程公司以外)所示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萬泰銀行對於貸款核撥管理之正確性。
㈢周義盛與孫仁祺復明知炯同公司與附表一編號77至90、附表
二編號18至3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9至19所示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或工程契約,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第三人炯同公司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孫仁祺開立元祺公司、宣辰公司、云程公司名義之支票,周義盛開立茂濱公司名義之支票及向附表一編號81、83、84、87、90、附表二編號19、22至27、31至33、附表三編號2、附表四編號13、16(除茂濱公司、元祺公司、宣辰公司、云程公司以外)所示之公司借得支票(孫仁祺、周義盛開立或借得之支票情形詳如上開附表編號「支票欄」所示),並由孫仁祺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如附表一編號81、83、84、87、90、附表二編號19、22至27、31至33、附表三編號2、附表四編號13、16(除茂濱公司、元祺公司、宣辰公司、云程公司以外)所示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於上開附表編號「工程名稱暨文件欄」所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等文書按捺印文,而偽造上開附表編號「工程名稱暨文件欄」所示文書(偽造之印章、蓋用之印文、偽造之文件均詳如上開附表編號所示),孫仁祺另偽造附表一編號77至83(編號81、83其中 光鴻 電訊工程行除外)、85、86、88、89、附表二編號18、20、21、28至30、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9至15(編號13其中光鴻電訊工程行除外)、17至19(即炯同公司與茂濱公司、元祺公司、宣辰公司、云程公司間)所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等文書,復指示炯同公司之不知情之會計填製不實發票會計憑證(其中附表四編號14未填載發票),交由周義盛在上開附表編號「工程名稱暨文件欄」所示文書上蓋用炯同公司印章後,分別持向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臺灣銀行新營分行、萬泰銀行申請核撥貸款,使上開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信炯同公司與上開附表編號公司確有交易往來而具備申辦貸款之條件,且上開支票均為炯同公司與上開附表編號公司交易所得,而陷於錯誤,交付附表一編號77至90、附表二編號18至3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9至19所示貸款金額予炯同公司,足以生損害於上開附表編號(除茂濱公司、元祺公司、宣辰公司、云程公司以外)所示公司及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臺灣銀行新營分行、萬泰銀行對於貸款核撥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以下所引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周義盛及其選任辯護人同意做為證據(見本院卷二第75至215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三第11頁背面至7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之依據㈠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周義盛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且
經證人即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吳春山 (見偵卷一第
130至132頁)、冠宇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陳俊志(見偵卷一第101至102頁)、丙憶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王冬勇 (見偵卷一第109至110頁)、正群消防有限公司負責人 周超 宇(見偵卷一第117至118頁)、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弘基 (見偵卷一第121至123頁)、長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黃建銘 (見偵卷一第124-1至125頁)、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練媛熙 (見聲搜卷第17至18頁)、茂濱公司負責人 李炯明 (見偵卷一第50至51頁)、九宜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鄭芳銘 (見偵卷一第65至66頁)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時;光鴻電訊工程行負責人 吳榮中 (見偵卷一第54至56頁、偵卷七第30至39頁)、佑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巫偉 仁(見偵卷一第106至107頁、偵卷七第30至39頁)、 丞陽 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林耀鴻 (見偵卷一第85至86頁、偵卷七第30至39頁)、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世 豐(見偵卷一第95至96頁、偵卷七第30至39頁)、 豐毅高 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曾木祥 (見偵卷一第79至80頁、偵卷七第30至39頁)、 川峻 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羅燦博(見偵卷一第69至70頁、偵卷七第30至39頁)、丞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李錦松 (見偵卷一第91至92頁、偵卷七第30至39頁)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偵查中;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訓中(見偵卷七第30至39頁)於檢察官偵查中均證述未與炯同公司有工程業務往來等情明確,且有請領貸款書(請領貸款申請書)、受讓票據明細表、授信動用申請書、墊付國內票據融資動用申請書、申請墊付國內票款票據明細表、授信動用申請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收執留底聯、匯款回條及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付款承諾書、發票、支票等在卷可稽(卷證所在詳見附表一至四所示)。 再炯 同公司向銀行貸款之金額除有貸款申請書(請領貸款申請書)、墊付國內票據融資動用申請書、授信動用申請書所載金額為據外,其餘貸款金額均為支票面額之八成一節,亦經被告周義盛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明確,並有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100年3月2日春放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240頁)。佐以附表一至四所示各筆貸款所附申請墊付國內票據融資動用申請書、請領貸款申請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均記載申請貸款額度為支票金額之八成,故該等欠缺貸款申請書(請領貸款申請書)、墊付國內票款融資動用申請書之貸款,應以該次貸款所提供之支票票面金額之八折計算借貸之金額。
㈡被告周義盛供稱:伊為炯同公司負責人,郭瓊華原為炯同公
司之材料商,於92年底至炯同公司擔任業務,之後炯同公司之會計離職,郭瓊華便擔任會計,炯同公司之支出證明、發票、其他證明由郭瓊華整理後交由記帳士申報營業稅。91、92年間炯同公司被倒帳,伊經由朋友介紹認識孫仁祺而向之借款,因無法還款,孫仁祺要求伊開立支票讓其去調頭寸去融資,伊有開立炯同公司名義之支票借予孫仁祺,孫仁祺曾提及可以票貼方式去做融資,利率較低,伊與郭瓊華在工作上有討論,郭瓊華稱其之前任職之海拓公司亦曾以前開方式取得資金,伊為了救公司沒有選擇。郭瓊華至炯同公司工作時稱揚弘公司周轉有困難,伊出借15萬元予郭瓊華,後來炯同公司周轉困難,伊向郭瓊華商借揚弘公司支票,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間偽造之合約書、發票均係郭瓊華所製作,郭瓊華知悉伊欲以該等偽造合約書向銀行辦理貸款,至於揚弘公司以外之文件則係孫仁祺所製作,由伊負責出面商借支票等等語在卷(見原審卷一第373頁背面至375頁、第377頁)。依被告周義盛前開所述,可知附表一至四所示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間之偽造工程契約部分係被告周義盛與郭瓊華共犯,另炯同公司與其餘公司間偽造工程契約部分則係被告周義盛與孫仁祺共犯。
㈢證人陳永隆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郭瓊華負責揚弘公司之會
計業務,公司支票、大小章均由郭瓊華保管,郭瓊華於本件案發後才告知伊被告周義盛欲調頭寸而向郭瓊華商借支票,伊知悉後很生氣,事前伊若知悉,便不會同意出借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70頁)。惟證人陳永隆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
伊自揚弘公司90年設立起即擔任負責人,伊妻郭瓊華為公司會計,95年前之公司業務係由伊經營,郭瓊華利用下班後幫揚弘公司開立支票、發票、進出貨,揚弘公司之業務、工程、財務、會計均由伊與郭瓊華共同處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
169頁、第173頁),則郭瓊華開立揚弘公司名義之支票供炯同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當可預料銀行恐會提示該等票據,且郭瓊華開立之支票面額動輒數百萬,金額非寡,而陳永隆身為揚弘公司負責人,且實際參與經營揚弘公司業務,郭瓊華亦可預期陳永隆應有察看公司帳戶資金情形,苟郭瓊華未取得陳永隆之同意開立支票,其顯難掩飾揚弘公司支票及帳戶資金流通情形而不為陳永隆察覺,是證人陳永隆證稱其未同意郭瓊華出借支票予炯同公司云云,應非信實。本案郭瓊華所開立揚弘公司名義之支票應係取得陳永隆同意後所開立。惟揚弘公司與炯同公司間並無業務往來,陳永隆並未簽立附表一編號21、22、28、32、39、42、48、附表二編號1、2、附表四編號2所示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間之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付款承諾書,且對該等工程不知情一節,業經證人陳永隆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70頁背面至第171頁、第174頁),參以被告周義盛供稱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之間之偽造工程合約書、發票等文件均係郭瓊華所製作,其並不認識陳永隆等情(見原審卷一第375頁背面至376頁),是並無證據可認陳永隆參與本案炯同公司以偽造工程合約之方式向銀行貸款之犯行。故陳永隆雖知悉並同意郭瓊華出借票據予炯同公司,惟出借票據原因甚多,於無證據證明陳永隆知悉且參與製作偽造炯同公司與揚弘公司間工程合約、發票並持向銀行借款之犯行,尚難認定陳永隆為本案共犯。
㈣至被告周義盛持偽造工程合約書、發票及向附表所示公司商
借之支票向銀行申貸,於銀行核撥貸款金額時,即已成立詐欺罪既遂犯,不以事後其所提供之支票是否兌現,已否清償貸款為斷,被告周義盛行為後,縱有全部或部分清償銀行貸款,僅係犯後是否盡力減低各該銀行所受之損害,而可作為量刑之參考,尚不能以被告周義盛事後有還款紀錄,即認其等起初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周義盛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行為後刑法條文經修正,若僅為條文修正、實務見解明文化之修正,非法律變更,無有利、不利情形,應適用裁判時法(參照最高法院95年11月7日95年度第21次刑庭會議決議)。經查,被告周義盛為如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犯行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而於00年0月0日生效實施,茲比較如下:
⑴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乃因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故修正為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顯然縮小,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上開修正顯非單純文字修正,亦非實務見解之明文化,應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周義盛。
⑵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原規定:「罰金:1元以上」,修
正後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業將科處罰金之最低額提高至新臺幣1,000以上,修正前之規定顯對於被告周義盛較為有利。
⑶修正後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修正前被告
周義盛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犯行,因有牽連犯之關係而從一重處斷,於新法修正施行後,則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周義盛。
⑷修正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亦經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
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被告周義盛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於修正前論以連續犯一罪,僅得加重其刑,而於修正後,因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須分論併罰,形式觀之,修正後數罪併罰之刑度顯較修正前以一罪論之刑度為重,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周義盛。
⑸經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參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周義盛所犯如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犯行,應適用被告周義盛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
2.再被告周義盛如犯罪事實二㈠、㈡、㈢所示行為後,刑法第
339條第1項業經修正,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刑度由「得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併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後,為得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周義盛較為有利,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3.至商業會計法第71條雖於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同年月26日生效,被告如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連續犯行時終了時為95年6月29日(即附表一編號76),及如犯罪事實二㈢所示犯行均係95年7月1日之後所為,被告周義盛為前開犯行時,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已施行,均應逕行適用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無庸為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㈡所犯罪名:
1.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另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自明。是以,依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統一發票、支出證明單、請款單、訂單、買賣合約書均屬商業會計法上會計憑證。再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亦有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2.銀行法於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25條之3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2億元以下罰金」,此係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雖有主張連續犯之刑罰為單一,故連續詐得之財物與一詐欺行為取得並無二致,則連續詐得金額逾1億元者,即須適用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處斷。惟連續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概括犯意,客觀上連續實施獨立數行為,觸犯同一基本構成犯罪事實之罪名。又連續犯之數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時、空可分,各具獨立性,此與接續犯係一於時空密接實施一犯罪行為之數次動作有別。更進者,連續犯之數次行為僅須觸犯「同一基本構成犯罪事實之罪名」,故加重條件犯(如普通竊盜與加重竊盜)、加重結果犯(傷害與傷害致死)等因基本構成要件相同均可成立連續犯,由此益徵連續犯之數次行為應獨立評價,且均該當罪名之構成要件。從而,連續犯本質上既係獨立數次行為,原應成立數罪,僅因基於訴訟經濟或責任吸收原則之考量而論以一罪,故連續犯之數次行為究係該當何種構成要罪,亦即有無加重、特別情狀,自應以各次行為獨立觀之。因之,被告周義盛如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之犯行,依前開說明,雖應適用刑法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惟其各次以不實工程契約等文件之詐術方法向銀行貸款之詐欺行為所得款項,自應分別計算,而被告周義盛歷次向銀行詐欺之金額均未達1億元,尚難以銀行法第125條之3之罪相繩。
3.核被告周義盛如犯罪事實二㈠、㈡、㈢中附表一編號77至90、附表二編號18至3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9至13、15至19之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二㈢中附表四編號14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被告周義盛與郭瓊華,如犯罪事實二㈠所示;被告周義盛與孫仁祺間,如如犯罪事實二㈡、㈢所示之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周義盛與孫仁祺間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造印章之行為,被告周義盛與郭瓊華、孫仁祺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均為間接正犯。被告周義盛與孫仁祺偽造印章後,蓋用印文於文書上之行為;被告周義盛與郭瓊華盜用印章及偽造簽名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周義盛如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多次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周義盛如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之目的,係在向金融機構詐得貸款以供炯同公司周轉使用,所犯之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處斷。被告周義盛如犯罪事實二㈢附表一編號77至90、附表二編號18至
3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9至13、15至19所示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附表四編號14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可認係為完成向銀行貸款所為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除附表四編號14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外,其餘各罪分別從一重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論處。被告周義盛如犯罪事實二㈢所示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4.再被告周義盛所犯,其法定刑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其可處拘役或罰金刑,且縱因連續犯得加重其刑,最低仍可量處罰金刑,另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開2罪均無最輕本刑之規定,此與刑法第59條規定須科處最低刑度猶嫌過重始得酌減之要件未合。被告周義盛及其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自屬無據。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公訴意旨另指:被告周義盛明知如炯同公司與附表五至七所
示公司之公司間並無如附表五至七所示統一發票之實際銷貨事實,而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向附表五至七所示公司負責人借票後,於附表五至七所示時間,由孫仁祺偽造附表五至七所示發票、契約及付款承諾書後交予被告周義盛,再由被告周義盛於附表五至七所示時間,向附表五至七所示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至各該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准予貸款如附表五至七所示之金額,因認被告周義盛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此有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如此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可參。
㈢經查:
1.炯同公司確有施做附表五編號3、6及附表六編號1至4、
6所示之工程一節,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於98年10月19日板法字第00000000000號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63頁、第68頁),可見該等工程契約書、發票、支票並非虛偽,被告周義盛自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之犯行。
2.炯同公司確有與附表五編號1、2、4、5、附表七所示公司簽立工程契約並施做該等工程取得工程款項等情,就附表五編號1、2、附表七所示工程部分,有中林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23日(102)中林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附信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泰公司)與炯同公司簽立之工程契約,並說明信泰公司業已給付工程款予炯同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4至155頁);附表五編號4所示工程部分,有匯僑設計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匯僑公司)
102年3月6日匯財字第000000000號函說明匯僑公司確有分包工程予炯同公司一情,並檢附匯僑公司與炯同公司簽立之工程契約、炯同公司開立之發票、匯僑公司付款明細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15至124頁),附表五編號5所示工程部分,有鴻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鴻良公司)檢送鴻良公司與炯同公司簽立之工程契約為證(見本院卷一第86至98頁),足見上開工程契約並非虛偽,且炯同公司既有施做該等工程,且有取得工程款項,自須開立發票,被告周義盛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又被告周義盛用以辦理貸款之文件既屬真實,自無對銀行有何施用詐術之情形,亦不該當詐欺要件。
3.炯同公司確有與附表六編號5所示公司簽立工程契約並施做工程取得工程款項,有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進成公司)102年4月25日(102)新字第009號說明新進成公司確有將所承攬美和技術學院醫護生技大樓新建工程中水電工程之弱電工程發包予炯同公司施工,於工程完工後交付尾款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57頁),可見前開工程契約並非虛偽,且炯同公司既有施做該等工程,且有取得工程款項,自須開立發票,被告周義盛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又被告周義盛用以辦理貸款之文件既屬真實,自無對銀行有何施用詐術之情形,亦不該當詐欺要件。
4.附表六編號7部分:證人 羅國 坐即統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統順公司)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偵查中證稱;統順公司與炯同公司於95年間有一次業務往來,統順公司原預計發包六和高級中學活動中心暨體育館新建水電、消防工程中音響設備項目予炯同公司,統順公司與炯同公司有簽立工程契約,然伊以票據支付定金予被告周義盛後,炯同公司即失去聯繫,炯同公司完全沒有參與施做該工程,該工程係其他廠商配合統順公司完成等語明確(見偵卷一第98至99頁、偵卷七第30至39頁)。證人 羅國坐 所述,統順公司確與炯同公司簽立工程契約,且業以票據支付款項,炯同公司既已收受統順公司工程款項,自須開立發票,故前開工程契約、支票、發票均無不實,縱炯同公司實際並未施做該項工程,惟此僅係炯同公司有無履行債務之民事範疇,被告周義盛並無偽造前開工程契約,其所開立之發票亦無不實,其持前開文件辦理貸款,亦與詐欺要件有別。
㈣綜上,炯同公司確有與附表五至七公司簽立工程契約,且取
得工程款而開立發票,被告周義盛以前開真實之文件向銀行辦理貸款,尚難認有何詐欺犯行。公訴人所舉事證,無法證明被告周義盛有此部分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周義盛確有此部分犯行,原應為無罪之判決,惟公訴意旨指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原審認被告周義盛如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向銀行辦理貸款,其貸款金額因加總計算,而構成銀行法第125條之3之罪,惟被告周義盛各次貸款行為應獨立觀之,如上所述,被告周義盛各次貸款金額尚未逾1億元,其各次行為自不獨立該當銀行法第125條之3之要件,原審以銀行法第125條之3之罪論處,自有未恰。
⑵商業會計法第71條雖於95年5月24日修正,同年月26日施行,惟被告周義盛如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犯行經論以連續犯,其行為終了時為95年6月29日,斯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已修正施行,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要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原審經比較新舊法後,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容有違誤。⑶再炯同公司確有與附表五編號1、2、4、5、附表六編號5、7、附表七所示公司簽立該等工程並收取工程款項、開立發票,被告周義盛此部分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之犯行,原審仍就此論罪科刑,尚有違誤。⑷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經比較修正前後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詳下所述)。被告周義盛所犯之罪,經原審判處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審未及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尚有未洽。被告周義盛上訴意旨指其歷次貸款應獨立觀之,金額應分別計算,未達銀行法第125條之3所定1億元以上,應不構成該罪,及其與附表五編號
1、2、4、5、附表六編號5、7、附表七所示公司間確有工程契約,此部分應未構成犯罪,並請求從輕量刑,給予緩刑云云。被告周義盛上訴意旨執原判決以銀行法第125條之3論處部分及就附表五編號1、2、4、5、附表六編號
5、7、附表七所示部分論罪科刑不當,為有理由,至其請求從輕量刑及諭知緩刑部分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自為判決。
六、爰審酌被告周義盛身為公司負責人,不思以正途獲取公司資金,僅為取得所營公司之周轉資金,即以偽造之工程契約文件、統一發票、支票等文件向金融機構詐取款項,影響社會金融秩序,雖其稱係受孫仁祺之累,然其自承係因向孫仁祺借款無力清償因而開立炯同公司名義票據予孫仁祺,為使該等票據兌現而向銀行借款,故究其緣由,仍係被告周義盛為籌資金所致,尚難將之歸咎孫仁祺,被告周義盛所稱受人之累因而犯罪云云,尚非可採,再被告周義盛犯罪時間長達數年,申貸銀行有四家,每次貸款金額數十萬甚至數百萬,犯罪手段情節甚是嚴重且所生損害非輕,惟念被告周義盛犯罪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積極與銀行洽談清償借款事宜,犯後態度尚可,及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尚未全數清償所借款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至三項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月16日實施,被告周義盛如犯罪事實二㈢中附表一編號77至90、附表二編號18至33、附表四編號9至19所示犯行,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爰併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至被告周義盛如犯罪事實二㈠、㈡所示犯行,雖其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惟其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1年6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不予減刑。另被告周義盛如犯罪事實二㈢中附表二編號33、附表三所示犯行,其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之後,亦不得依前開規定減刑。再被告周義盛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7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甄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爰就被告周義盛所犯如犯罪事實㈢中附表一編號77至90、附表二編號18至32、附表四編號9至19所示得減刑之罪減刑後得科罰金之刑,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另就被告周義盛所犯如犯罪事實二㈠、㈡及㈢中附表二編號33、附表三所示之刑,定應執行刑。末查,本件係被告周義盛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2項之規定,本院原不得諭知及定較原審為重之執行刑,然因原審適用論罪科刑之法條有誤,經本院改判,已如上述,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院自不受原審所宣告及定執行刑之拘束,附此敘明。至被告周義盛及其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部分,因本件宣告刑逾2年部分,與刑法74條第1項宣告緩刑要件未合,自不得宣告緩刑。另被告周義盛犯罪時間長達數年、犯罪所得非寡,犯罪情節甚是嚴重,且其尚未全數返還詐欺所得款項,實難認前開宣告之刑可達惕勵之效,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上訴意旨請求宣告緩刑云云,亦無可採,併予敘明。
七、沒收:㈠附表一至四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周義盛與共犯
郭瓊華、孫仁祺共同偽造之印文、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惟該等偽造之私文書業經行使而交付附表一至四所示銀行收執,已非屬被告周義盛或共犯郭瓊華、孫仁祺所有之物,均不就該等文書宣告沒收。
㈡至被告周義盛與共犯郭瓊華、孫仁祺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文書
上所蓋揚弘公司、茂濱公司、元祺公司、宣辰公司、云程公司之印文係屬真正,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另扣案如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即96
年度警聲搜字第1873號卷第68頁至第70頁)所示之物,與本件犯罪無關連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3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55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錦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100.11.30)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編│貸款日期│貸款金額│統一發票│支票│工程名稱暨文件│宣告刑│應沒收之物││號││││││││├─┼────┼─────┼────────┼─────────────┼─────────────┼────────┼────────┤│1│91年11月│300萬元│1、91年6月10日│1、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1至76│1.偽造之工程發包│││││141萬元│公司│1、富邦信義集合住宅新建工│、附表二編號1至│合約書上「明錩│││││2、91年11月5日│發票日91年12月10日│程工程發包合約書、報價│17、附表四編號1│金屬工程有限公│││││235萬400元│面額141萬元│單│至8之罪,處有期│司印文捌枚、「│││││(偵卷二第363至│2、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2、友達光電製造中心 龍潭渴 │徒刑貳年貳月(即│ 葉昌明 」印文壹│││││364頁)│公司│望園區工程發包合約書、│主文第二項)。│枚、偽造報價單││││││發票日92年3月10日│追加報價單││上「明錩金屬工││││││面額135萬400元│(原審卷一第175至178頁、││程有限公司」印││││││3、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第180至183頁)││文壹枚均沒收。││││││公司│││2.偽造之工程合約││││││發票日92年3月10日│││書上「明錩金屬││││││面額100萬元│││工程有限公司」││││││(偵卷二第362頁)│││印文捌枚、「葉│││││├─────────────┤││昌明」印文壹枚││││││周義盛所借│││、偽造之追加報│││││││││價單上「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文壹枚均沒收│││││││││。│├─┼────┼─────┼────────┼─────────────┼─────────────┤├────────┤│2│92年1月│230萬元│1、91年3月1日│1、發票人花旗水電工程有限│花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偽造之工程合約書│││21日││94萬元│公司│新竹市北區舊社國民小學新建││上「花旗水電工程│││││2、92年1月15日│發票日92年4月30日│工程合約書、工程預算明細表││有限公司」印文拾│││││255萬元│面額34萬元│(原審卷一第355至361頁)││枚、「 劉森鈺 」印│││││(偵卷二第358頁│2、發票人振豐科技事業有限│││文壹枚、偽造之工│││││)│公司│││程預算明細表上「││││││發票日92年5月15日│││花旗水電工程有限││││││面額255萬元│││公司」印文捌枚均││││││(偵卷二第357頁)│││沒收。│││││├─────────────┤││││││││周義盛所借│││││││││││││├─┼────┼─────┼────────┼─────────────┼─────────────┤├────────┤│3│92年3月│141萬元│91年12月2日│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偽造之工程發包合│││14日││176萬2,800元│發票日92年4月10日│富邦信義集合住宅新建工程發││約書上「明錩金屬│││││(偵卷二第361頁│面額176萬2,800元│包合約書、報價單││工程有限公司」印│││││)│(偵卷二第360頁)│(原審卷一第175至178頁、││文捌枚、「葉昌明│││││││第179頁背面)││」印文壹枚、偽造│││││├─────────────┤││之報價單上「明錩││││││周義盛所借│││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壹枚均沒收│││││││││。│├─┼────┼─────┼────────┼─────────────┼─────────────┤├────────┤│4│92年3月│141萬元│1、92年2月17日│1、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偽造之工程發包合│││14日││117萬5,200元│公司│富邦信義集合住宅興建工程發││約書上「明錩金屬│││││2、92年2月25日│發票日92年6月15日│包合約書、報價單││工程有限公司」印│││││58萬7,600元│面額117萬5,200元│(原審卷一第175至178頁、││文捌枚、「葉昌明│││││(偵卷二第355至│2、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第179頁背面)││」印文壹枚、偽造│││││356頁)│公司│││之報價單上「明錩││││││發票日92年6月30日│││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面額58萬7,600元│││」印文壹枚均沒收││││││(偵卷二第354頁)│││。│││││├─────────────┤││││││││周義盛所借││││├─┼────┼─────┼────────┼─────────────┼─────────────┤├────────┤│5│92年3月│66萬元│1、92年3月14日│1、發票人天澤室內裝修有限│以勒國際有限公司│││││26日││31萬5,000元│公司│天澤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2、92年3月17日│發票日92年5月16日│、工程標單、工程發包單│││││││51萬元│面額31萬5,000元│(原審卷三第265頁、第269│││││││(偵卷二第352至│2、發票人以勒國際有限公司│至272頁)│││││││353頁)│發票日92年4月25日│││││││││面額51萬元│││││││││(偵卷二第351頁)││││││││├─────────────┤││││││││周義盛所借││││├─┼────┼─────┼────────┼─────────────┼─────────────┤├────────┤│6│92年4月│152萬元│92年2月27日│1、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偽造之工程發包合│││4日││310萬6800元│公司│友達光電製造中心龍潭渴望園││約書上「明錩金屬│││││(偵卷二第335頁│發票日92年7月15日│區工程發包合約書、追加報價││工程有限公司」印│││││、第348至349頁│面額100萬元│單、││文捌枚、「葉昌明│││││)│2、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原審卷一第180至183頁、││」印文壹枚、偽造││││││公司│第185頁)││之追加報價單上「││││││發票日92年7月20日│││明錩金屬工程有限││││││面額90萬6,800元│││公司」印文壹枚均││││││(偵卷二第351頁)│││沒收。│││││├─────────────┤││││││││周義盛所借││││├─┼────┼─────┼────────┼─────────────┼─────────────┤├────────┤│7│92年4月│205萬│1、92年4月16日│1、發票人以勒國際有限公司│1、恒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偽造之工程合約書│││30日│3,000元│77萬7,000元│發票日92年2月25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就難求││上「恒裕工程股份│││││2、92年3月18日│面額102萬元│生訓練游泳池新建工程合││有限公司」印文柒│││││77萬7,000元│2、發票人參威工程有限公司│約書、視聽器材報價單││枚、「許進權」印│││││3、92年4月21日│發票日92年6月30日│2、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文捌枚、偽造之報│││││102萬元│面額77萬元│司││價單上「恒裕工程│││││(偵卷二第342至│3、發票人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桃園航空客運園區污水處││股份有限公司」印│││││344頁)│有限公司│理工程││文伍枚、「許進權││││││發票日92年7月27日│(原審卷一第322至326頁)││」印文貳枚均沒收││││││面額777,000萬元│││。││││││(偵卷二第341頁)││││││││├─────────────┤││││││││周義盛所借││││├─┼────┼─────┼────────┼─────────────┼─────────────┤├────────┤│8│92年6月│64萬元│1、95年5月7日│1、發票人天澤室內裝潢有限│以勒國際有限公司│││││││170萬元│公司││││││││2、92年5月7日│發票日92年7月16日││││││││63萬元│面額63萬元││││││││(偵卷二第337至│2、發票人以勒國際有限公司││││││││338頁)│發票日92年7月25日│││││││││面額17萬元│││││││││(偵卷二第336頁)││││││││├─────────────┤││││││││周義盛所借││││├─┼────┼─────┼────────┼─────────────┼─────────────┤├────────┤│9│92年7月│204萬元│1、95年2月27日│1、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偽造之工程發包合│││4日││310萬6800元│公司│友達光電製造中心龍潭渴望園││約書上「明錩金屬│││││2、92年6月25日│發票日92年10月20日│區工程發包合約書、追加報價││工程有限公司」印│││││233萬100元│面額60萬元│單││文捌枚、「葉昌明│││││(偵卷二第329頁│2、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原審卷一第180至183頁、││」印文壹枚、偽造│││││、第334至335頁│公司發票日92年10月20日│第184頁背面)││之追加報價單上「│││││)│面額60萬元│││明錩金屬工程有限││││││3、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壹枚均││││││公司發票日92年10月31日│││沒收。││││││面額75萬元│││││││││2、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發票日92年10月31日│││││││││面額60萬元│││││││││(偵卷二第333頁)││││││││├─────────────┤││││││││周義盛所借││││├─┼────┼─────┼────────┼─────────────┼─────────────┤├────────┤│10│92年7月│108萬元│1、92年5月14日│發票人聖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聖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11日││54萬元│發票日92年8月18日││││││││2、92年6月20日│面額135萬元││││││││81萬元│(偵卷二第330頁)││││││││(偵卷二第331至├─────────────┤│││││││332頁)│周義盛所借││││├─┼────┼─────┼────────┼─────────────┼─────────────┤├────────┤│11│91年7月│78萬元│92年6月25日│發票人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偽造之工程發包合│││16日││233萬100元│發票日92年11月30日│友達光電製造中心龍潭渴望園││約書上「明錩金屬│││││(偵卷二第329頁│面額98萬100元│區工程發包合約書、追加報價││工程有限公司」印│││││、第334頁)│(偵卷二第328頁)│單││文捌枚、「葉昌明│││││├─────────────┤(原審卷一第180至184頁)││」印文壹枚、偽造││││││周義盛所借│││之追加報價單上「│││││││││明錩金屬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壹枚均│││││││││沒收。│├─┼────┼─────┼────────┼─────────────┼─────────────┤├────────┤│12│92年8月│120萬元│92年8月4日│1、發票人台幕有限公司│台幕有限公司││偽造之工程合約書│││6日││150萬元│發票日92年12月1日│南科二期人才培育大樓新建工││上「台幕有限公司│││││(偵卷二第326頁│面額70萬元│程合約書、單價分析表││」印文伍枚、「林│││││)│2、發票人台幕有限公司│(原審卷一第142至145頁)││天祿」印文壹枚、││││││發票日92年12月1日│││偽造之單價分析表││││││面額80萬元│││上「台幕有限公司││││││(偵卷二第325頁)│││」印文貳枚均沒收│││││├─────────────┤││。││││││周義盛所借││││├─┼────┼─────┼────────┼─────────────┼─────────────┤├────────┤│13│92年8月│250萬元│92年8月20日│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光鴻電訊工程行││偽造之工程合約書│││││314萬元│發票日92年12月15日│台糖屏東糖廠椰林學院學生宿││上「光鴻電訊工程│││││(偵卷二第323頁│面額314萬元│ 舍新 建工程合約書、報價單││行」印文柒枚、「│││││)│(偵卷二第322頁)│(原審卷一第170至172頁、第││吳榮中」印文壹枚│││││├─────────────┤174頁)││「光鴻電訊工程行││││││周義盛所借│││」印文壹枚均沒收│││││││││。│├─┼────┼─────┼────────┼─────────────┼─────────────┤├────────┤│14│92年9月│180萬元│92年8月25日│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光鴻電訊工程行││偽造之工程合約書│││3日││228萬元│發票日92年12月30日│台糖溪洲學生宿舍工程合約書││上「光鴻電訊工程│││││(偵卷二第320頁│面額228萬元│、報價單││行」印文柒枚、「│││││)│(偵字卷二第319頁)│(原審卷一第165至169頁)││吳榮中」印文壹枚│││││├─────────────┤││「光鴻電訊工程行││││││周義盛所借│││」印文壹枚均沒收│││││││││。│├─┼────┼─────┼────────┼─────────────┼─────────────┤├────────┤│15│92年9月│120萬元│92年9月3日│發票人利達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利達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偽造之工程合約書│││10日││153萬元│發票日93年1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田││上「利達消防股份│││││(偵卷二第317頁│面額150萬元│山文化園區文物展示館修繕及││有限公司」印文伍│││││)│(偵卷二第316頁)│中山堂復舊工程合約書、工程││枚、「 林志銘 」印│││││├─────────────┤報價單││文壹枚、偽造之工││││││周義盛所借│(原審卷一第349至354頁)││程報價單上「利達│││││││││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印文肆枚均沒收│││││││││。│├─┼────┼─────┼────────┼─────────────┼─────────────┤├────────┤│16│92年11月│133萬元│92年11月1日│發票人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司││偽造之工程合約書│││6日││167萬元│司│尖山埤江南度假村全區閉路監││上「豐毅高系統科│││││(偵卷二第312頁│發票日93年3月5日│視設備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技有限公司」印文│││││)│面額167萬元│單││捌枚、「 何美玉 」││││││(偵卷二第311頁)│(原審卷一第289至294頁)││印文壹枚、偽造之│││││││││工程標單上「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周義盛所借│││司」印文肆枚均沒│││││││││收。│├─┼────┼─────┼────────┼─────────────┼─────────────┤├────────┤│17│92年11月│114萬元│92年11月4日│發票人丞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丞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偽造之工程合約書│││13日││143萬7,000元│發票日93年3月20日│澎湖縣消防局馬公消防分隊││上「丞堡設計工程│││││(偵卷二第309頁│面額143萬7,000元│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合約書、工││有限公司」印文柒│││││)│(偵卷二第308頁)│程報價單││枚、「李錦松」印│││││├─────────────┤(原審卷一第302至306頁)││文壹枚、偽造之報││││││周義盛所借│││價單上「丞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參枚均沒收。│├─┼────┼─────┼────────┼─────────────┼─────────────┤├────────┤│18│92年12月│188萬元│92年12月1日│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光鴻電訊工程行││偽造之工程合約書│││23日││235萬5,000元│發票日93年4月15日│台糖屏東糖廠椰林學苑學生宿││上「光鴻電訊工程│││││(偵卷二第307頁│面額235萬5,000元│舍新建工程合約書、報價單││行」印文柒枚、「│││││)│(偵卷二第307頁)│(原審卷一第170頁至第172││吳榮中」印文壹枚│││││││頁、第173頁背面)││、偽造之報價單上│││││├─────────────┤││「光鴻電訊工程行││││││周義盛所借│││」印文壹枚均沒收│││││││││。│├─┼────┼─────┼────────┼─────────────┼─────────────┤├────────┤│19│93年1月│125萬元│93年1月2日│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光鴻電訊工程行││偽造之工程合約書│││6日││157萬元│發票日93年4月20日│台糖屏東糖廠椰林學苑學生宿││上「光鴻電訊工程│││││(偵卷二第305頁│面額157萬元│舍新建工程合約書、報價單││行」印文柒枚、「│││││)│(偵卷二第304頁)│(原審卷一第170至173頁)││吳榮中」印文壹枚│││││││││、偽造之報價單上│││││├─────────────┤││「光鴻電訊工程行││││││周義盛所借│││」印文壹枚均沒收│││││││││。│├─┼────┼─────┼────────┼─────────────┼─────────────┤├────────┤│20│93年1月│192萬元│93年1月2日│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光鴻電訊工程行││偽造之工程合約書│││7日││240萬元│發票日93年4月30日│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營運服││上「光鴻電訊工程│││││(偵卷二第302頁│面額240萬元│務中心視聽音響、安全監視、││行」印文 陸枚 、「│││││)│(偵卷二第301頁)│燈光布幕、緊急業務廣播設備││吳榮中」印文壹枚│││││││及資訊網路系統設備工程合約││、偽造之工程標單│││││├─────────────┤書、工程標單││上「光鴻電訊工程││││││周義盛所借│(原審卷一第158至163頁、││行」印文拾枚均沒│││││││第164頁背面)││收。││││││││││├─┼────┼─────┼────────┼─────────────┼─────────────┤├────────┤│21│93年1月│220萬元│93年1月6日│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揚弘有限公司│││││20日││275萬元│發票日93年5月12日│國立中正大學理學院第二期新│││││││(偵卷二第299頁│面額275萬元│建工程一樓階梯教室視聽音響│││││││)│(偵卷二第300頁)│設備三樓大教室視聽音響設備│││││││││監視、門禁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表││││││││郭瓊華開立│(原審卷一第134至139頁、│││││││││第141頁)│││├─┼────┼─────┼────────┼─────────────┼─────────────┤├────────┤│22│93年2月│168萬元│93年2月6日│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揚弘有限公司│││││26日││210萬元│發票日93年6月15日│國立中正大學理學院第二期新│││││││(偵卷二第297頁│面額210萬元│建工程一樓階梯教室視聽音響│││││││)│(偵卷二第296頁)│設備三樓大教室視聽音響設備│││││││││監視、門禁工程│││││││├─────────────┤(原審卷一第134至139頁、││││││││郭瓊華開立│第141頁背面)│││├─┼────┼─────┼────────┼─────────────┼─────────────┤├────────┤│23│93年3月│200萬元│1、93年3月1日│1、發票人豐毅高系統科技有│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司││偽造之工程合約書│││9日││83萬5,000元│限公司│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廠││上「豐毅高系統科│││││2、93年3月1日│發票日93年7月3日│舞台燈光音響會議系統工程工││技有限公司」印文│││││172萬5,000元│面額83萬5,000元│程合約書││陸枚、「何美玉」│││││(偵卷二第294頁│2、發票人豐毅高系統科技有│(原審卷一第285至288頁)││印文壹枚均沒收。│││││)│限公司│││││││││發票日93年7月日│││││││││面額172萬5,000元│││││││││(偵卷二第293頁)││││││││├─────────────┤││││││││周義盛所借││││├─┼────┼─────┼────────┼─────────────┼─────────────┤├────────┤│24│93年3月│235萬元│1、93年3月9日│1、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光鴻電訊工程行││偽造之工程合約書│││22日││114萬元│發票日93年6月30日│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營運服││上「光鴻電訊工程│││││2、93年3月9日│面額114萬元│務中心視聽音響、安全監視、││行」印文陸枚、「│││││180萬元│2、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燈光布幕、緊急業務廣播設備││吳榮中」印文壹枚│││││(偵卷二第292頁│發票日93年7月20日│及資訊網路系統設備工程合約││、偽造之工程標單│││││)│面額180萬元│書、工程標單││上「光鴻電訊工程││││││(偵卷二第291頁)│(原審卷三第249頁、第252││行」印文拾枚均沒│││││├─────────────┤至257頁)││收。││││││周義盛所借││││├─┼────┼─────┼────────┼─────────────┼─────────────┤├────────┤│25│93年4月│96萬元│93年4月9│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光鴻電訊工程行││偽造之工程合約書│││19日││120萬元│發票日93年4月9日│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營運服││上「光鴻電訊工程│││││(偵卷二第285頁│面額120萬元│務中心視聽音響、安全監視、││行」印文陸枚、「│││││)│(偵卷二第284至285頁)│燈光布幕、緊急業務廣播設備││吳榮中」印文壹枚│││││├─────────────┤及資訊網路系統設備工程合約││、偽造之工程標單││││││周義盛所借│書、工程標單││上「光鴻電訊工程│││││││(原審卷一第158至163頁)││行」印文拾枚均沒│││││││││收。│├─┼────┼─────┼────────┼─────────────┼─────────────┤├────────┤│26│93年4月│96萬元│93年5月3日│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光鴻電訊工程行││偽造之工程合約書│││19日││120萬元│發票日93年9月5日│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營運服││上「光鴻電訊工程│││││(偵卷二第285頁│面額120萬元│務中心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行」印文陸枚、「│││││)│(偵卷二第285頁)│(原審卷一第158至164頁)││吳榮中」印文壹枚│││││├─────────────┤頁)││、偽造之工程標單││││││周義盛所借│││上「光鴻電訊工程│││││││││行」印文拾枚均沒│││││││││收。│├─┼────┼─────┼────────┼─────────────┼─────────────┤├────────┤│27│93年4月│300萬元│1、93年4月15日│1、發票人豐毅高系統科技有│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司││1.偽造之工程合約│││23││172萬5,000元│限公司│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書上「豐毅高系統│││││2、93年4月15日│發票日93年8月9日│營廠舞台燈光音響會議系││科技有限公司」印│││││206萬2500元│面額172萬5,000元│統工程合約書││文陸枚、「何美玉│││││(偵二第287頁、│2、發票人豐毅高系統科技有│2、尖山埤江南渡假村全區閉││」印文壹枚均沒收│││││第288頁)│限公司│路監視設備工程合約書、││。││││││發票日93年8月24日│報價單││2.偽造之工程合約││││││面額206萬2500元│(原審卷一第285至293頁)││書上「豐毅高系統││││││(偵卷二第287至288頁)│││科技有限公司」印│││││├─────────────┤││文捌枚、「何美玉││││││周義盛所借│││」印文壹枚、偽造│││││││││之工程標單上「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司」印文肆枚均│││││││││沒收。│├─┼────┼─────┼────────┼─────────────┼─────────────┤├────────┤│28│93年5月│207萬元│1、93年5月4日│1、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揚弘有限公司│││││10日││111萬元│發票日93年8月12日│國立中正大學理學院第二期新│││││││2、93年5月5日│面額111萬元│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表│││││││148萬元│2、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原審卷一第134至140頁)│││││││(偵卷二第282至│發票日93年9月10日││││││││283頁)│面額148萬元│││││││││(偵卷二第282至283頁)││││││││├─────────────┤││││││││郭瓊華開立││││├─┼────┼─────┼────────┼─────────────┼─────────────┤├────────┤│29│93年5月│112萬8,00│1、93年5月7日│發票人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司││偽造之工程合約書│││13日│0元│83萬5,000元│司│尖山埤江南渡假村全區閉路監││上「豐毅高系統科│││││2、93年5月10日│發票日93年9月15日│視設備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技有限公司」印文│││││57萬5,000元│面額141萬元│(原審卷一第289至294頁)││捌枚、「何美玉」│││││(偵卷二第279至├─────────────┤││印文壹枚、偽造之│││││280頁)│周義盛所借│││工程標單上「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司」印文肆枚均沒│││││││││收。│├─┼────┼─────┼────────┼─────────────┼─────────────┤├────────┤│30│93年5月│236萬元│93年5月11日│發票人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豐毅高系統科技有限公司││偽造之工程合約書│││││296萬元│司│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場││上「豐毅高系統科│││││(偵卷二第277頁│發票日93年5月11日│舞台燈光音響會議系統工程合││技有限公司」印文│││││)│面額296萬元│約書││陸枚、「何美玉」││││││(偵卷二第277頁)│(原審卷一第285至287頁)││印文壹枚均沒收。││││││││││││││├─────────────┤││││││││周義盛所借││││├─┼────┼─────┼────────┼─────────────┼─────────────┤├────────┤│31│93年6月│176萬元│93年6月2日│發票人九宜企業有限公司│九宜企業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18日││220萬元│發票日93年6月2日│臺北縣八里市場合約書、工程││九宜企業有限公司│││││(偵卷二第274頁│面額220萬元│報價單││」印文柒枚、「鄭│││││)│(偵卷二第274頁)│(原審卷一第296頁至第301││榮華」印文伍枚、│││││││頁)││偽造之工程報價單│││││├─────────────┤││上「九宜企業有限││││││周義盛所借│││公司」印文柒枚、│││││││││「 鄭榮華 」印文柒│││││││││枚均沒收。│├─┼────┼─────┼────────┼─────────────┼─────────────┤├────────┤│32│93年6月│100萬元│93年6月1日│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揚弘有限公司│││││25日││137萬5,000元│發票日93年10月25日│丹鳳國中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合│││││││(偵卷二第271頁│面額137萬5,000元│約書、工程報價單│││││││)│(偵二卷第271頁)│(原審卷一第126至133頁)│││││││├─────────────┤││││││││郭瓊華開立││││├─┼────┼─────┼────────┼─────────────┼─────────────┤├────────┤│33│93年7月│204萬元│93年7月5日│發票人大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大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8日││255萬元│公司│臺南市公有市場新建工程合約││大圓營造工程股份│││││(偵卷二第268頁│發票日93年11月5日│書、工程報價單││有限公司」陸枚、│││││)│面額255萬元│(偵卷二第269頁、原審卷三││「 鄭丁山 」印文貳││││││(偵卷二第268頁、原審卷三│第241頁、第244至248頁)││枚、偽造之工程報││││││第243頁)│││價單上「大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柒枚均沒收││││││周義盛所借│││。│├─┼────┼─────┼────────┼─────────────┼─────────────┤├────────┤│34│93年7月│204萬元│92年4月22日│發票人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15日││255萬元│發票日92年9月10日│國父紀念館東西側展覽廳設備││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偵卷二第340頁│面額150萬元│系統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公司」印文伍枚、│││││)│(偵卷二第339頁)│(原審卷一第269頁至第276││「 陳世豐 」印文伍│││││││頁、第277頁背面)││枚、偽造之工程報│││││├─────────────┤││價單上「振豐科技││││││周義盛所借│││事業有限公司」印│││││││││文拾貳枚、「陳世│││││││││豐」印文拾壹枚均│││││││││沒收。│├─┼────┼─────┼────────┼─────────────┼─────────────┤├────────┤│35│93年7月│163萬元│93年7月10日│發票人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15日││204萬元│發票日93年11月15日│國父紀念館東西側展覽廳設備││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偵卷二第265頁│面額204萬元│系統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公司」印文伍枚、│││││)│(偵卷二第265頁)│(原審卷一第269頁至第276││「陳世豐」印文伍│││││││頁背面)││枚、偽造之工程報│││││├─────────────┤││價單上「振豐科技││││││周義盛所借│││事業有限公司」印│││││││││文拾貳枚、「陳世│││││││││豐」印文拾壹枚均│││││││││沒收。│├─┼────┼─────┼────────┼─────────────┼─────────────┤├────────┤│36│93年7月│176萬元│93年7月26日│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30日││220萬元│發票日93年11月25日│臺北市世定古蹟北投文物館之│││││││(偵卷二第262頁│面額220萬元│ 陶然居 修復工程合約書、工程│││││││)│(偵卷二第262頁)│報價單│││││││├─────────────┤(原審卷一第278頁至第284││││││││孫仁祺開立│頁)│││├─┼────┼─────┼────────┼─────────────┼─────────────┤├────────┤│37│93年9月│180萬元│93年9月2日│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6日││225萬元│發票日93年12月25日│臺北市私立復興中小學增建校│││││││(偵卷二第256頁│面額225萬元│舍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偵卷二第256頁)│(偵卷三第53頁)│││││││├─────────────┤││││││││孫仁祺開立││││├─┼────┼─────┼────────┼─────────────┼─────────────┤├────────┤│38│93年9月│204萬元│93年9月3日│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9日││255萬元│發票日94年1月7日│裕隆汽車展廠增設工程合約書│││││││(偵卷二第253頁│面額255萬元│、工程標單│││││││)│(偵卷二第253頁)│(偵卷三第212至222頁)│││││││├─────────────┤││││││││孫仁祺開立││││├─┼────┼─────┼────────┼─────────────┼─────────────┤├────────┤│39│93年9月│240萬元│1、93年8月31日│1、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1、揚弘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14日││46萬元│發票日93年12月25日│臺北縣秀朗國小活動中心││川峻工程顧問股份│││││2、93年9月6日│面額46萬元│增設設備工程合約書、工││有限公司」印文貳│││││186萬元│2、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程報價單││枚、「羅燦博」印│││││3、93年9月8日│有限公司│2、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文肆枚、偽造之工│││││69萬元│發票日94年1月5日│司││程標單上「羅燦博│││││(偵卷二第247頁│面額186萬元│國立臺南第二高級中學增││」印文貳枚均沒收│││││、第248頁、第│3、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設e化語言教室採購工程││。│││││251頁)│發票日94年1月7日│合約書、工程標單││││││││面額69萬元│(原審卷一第119至125頁、││││││││(偵卷二第247至248頁、第│第316至319頁、第321頁)││││││││251頁)││││││││├─────────────┤││││││││川峻公司:周義盛所借│││││││││揚弘公司:郭瓊華開立││││├─┼────┼─────┼────────┼─────────────┼─────────────┤├────────┤│40│93年9月│240萬元│93年9月6日│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21日││300萬元│發票日94年1月7日│裕隆汽車展廠新建工程合約書│││││││(偵卷二第244頁│面額300萬元│、工程標單│││││││)│(偵卷二第244頁)│(偵卷三第212至222頁)│││││││├─────────────┤││││││││孫仁祺開立││││├─┼────┼─────┼────────┼─────────────┼─────────────┤├────────┤│41│93年10月│223萬元│93年9月10日│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6日││279萬元│公司│國立臺南第二高級中學增設e││川峻工程顧問股份│││││(偵卷二第241頁│發票日94年1月25日│化語言教室採購工程合約書、││有限公司」印文貳│││││)│面額279萬元│工程標單││枚、「羅燦博」印││││││(偵卷二第241頁)│(原審卷一第316至319頁、││文肆枚、偽造之工│││││├─────────────┤第320頁背面)││程標單上「羅燦博││││││周義盛所借│││」印文貳枚均沒收│││││││││。│├─┼────┼─────┼────────┼─────────────┼─────────────┤├────────┤│42│93年10月│196萬元│93年9月29日│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揚弘有限公司│││││13日││246萬元│發票日94年2月5日│中國商銀視訊音響裝修工程合│││││││(偵卷二第237頁│面額246萬元│約書、工程報價單、請領貸款│││││││)│(偵卷二第237頁)│申請書│││││││├─────────────┤(原審卷一第111至118頁)││││││││郭瓊華開立││││├─┼────┼─────┼────────┼─────────────┼─────────────┤├────────┤│43│93年10月│248萬元│1、93年10月15日│1、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28日││225萬元│公司│1、裕隆汽車展場增設工程合│││││││2、93年10月19日│發票日94年2月│約書、工程標單│││││││85萬元│面額225萬元│2、工程標單臺北市私立復興│││││││(偵卷二第232頁│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中小學增建校舍工程│││││││、第233頁)│公司│(偵卷三第212至222頁)││││││││發票日94年2月│││││││││面額85萬元│││││││││(偵卷二第232至233頁)││││││││├─────────────┤││││││││孫仁祺開立││││├─┼────┼─────┼────────┼─────────────┼─────────────┤├────────┤│44│93年11月│208萬元│1、93年11月1日│1、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1、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9日││180萬元│公司│裕隆汽車展場增建工程合││冠宇工程顧問有限│││││2、93年11月1日│發票日94年3月│約書、工程標單││公司」印文柒枚、│││││80萬4,000元│面額180萬元│2、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陳文吉 」印文陸│││││(偵卷二第226頁│2、發票人冠宇工程顧問有限高雄捷運局大寮機場視聽││枚、偽造之工程報│││││、第227頁)│公司│教室及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價單上「冠宇工程││││││發票日94年3月5日│合約書、工程報價單││顧問有限公司」印││││││面額80萬4,000元│(偵卷三第212至222頁、原││文伍枚、「陳文吉││││││(偵卷二第226至227頁)│審卷一第191至195頁、第││」印文伍枚均沒收│││││├─────────────┤196頁背面)││。││││││宣辰公司:孫仁祺開立│││││││││冠宇公司:周義盛所借││││├─┼────┼─────┼────────┼─────────────┼─────────────┤├────────┤│45│93年11月│214萬元│1、97年11月7日│1、發票人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偽造之合約書上│││26日││171萬元│公司│1、財團法人世新大學 木柵路 ││「冠宇工程顧問有│││││2、97年11月9日│發票日94年3月5日│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合約書││限公司」印文伍枚│││││97萬元│面額171萬元│、工程標單││、「陳文吉」印文│││││(偵卷二第221頁│2、發票人冠宇工程顧問有限│2、玉山銀行資訊科技大樓新││參枚、偽造之工程│││││、第223頁)│公司│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標單上「冠宇工程││││││發票日94年3月5日│單││顧問有限公司」印││││││面額97萬元│(偵卷三第164至171頁、原││文肆枚、「陳文吉││││││(偵卷二第221頁、第223頁│審卷一第186至189頁、第││」印文肆枚均沒收││││││)│190頁背面)││。│││││├─────────────┤││2.偽造之合約書上││││││周義盛所借│││「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印文柒枚│││││││││、「陳文吉」印文│││││││││伍枚、偽造之工程│││││││││報價單上「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印文貳枚、「陳文│││││││││吉」印文貳枚均沒│││││││││收。│├─┼────┼─────┼────────┼─────────────┼─────────────┤├────────┤│46│93年12月│64萬元│93年12月5日│發票人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8日││80萬4,000元│發票日94年4月5日│高雄捷運局大寮機場視聽教室││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偵卷二第218頁│面額80萬4,000元│及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合約書、││公司」印文柒枚、│││││)│(偵卷二第218頁)│工程報價單││「陳文吉」印文陸│││││││(原審卷一第191至196頁)││枚、偽造之工程報│││││├─────────────┤││價單上「冠宇工程││││││周義盛所借│││顧問有限公司」印│││││││││文伍枚、「陳文吉│││││││││」印文伍枚均沒收│││││││││。│├─┼────┼─────┼────────┼─────────────┼─────────────┤├────────┤│47│93年12月│77萬元│93年11月25日│發票人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27日││97萬元│發票日94年4月15日│玉山銀行資訊科技大樓新建工││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偵卷第209頁)│面額97萬元│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公司」印文柒枚、││││││(偵卷第208頁)│(原審卷一第186至190頁)││「陳文吉」印文伍│││││├─────────────┤││枚、偽造之工程報││││││周義盛所借│││價單上「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印│││││││││文貳枚、「陳文吉│││││││││」印文貳枚均沒收│││││││││。│├─┼────┼─────┼────────┼─────────────┼─────────────┤├────────┤│48│94年1月│192萬元│1、94年1月4日│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揚弘有限公司│││││4日││72萬2,007元│發票日94年4月25日│臺灣金融研訓院新建工程合約│││││││2、94年1月4日│面額240萬元│書、工程標單│││││││64萬2,876元├─────────────┤(偵卷四第366至375頁)│││││││3、94年1月4日│郭瓊華開立││││││││103萬5,117元│││││││││(偵卷二第204至│││││││││205頁)│││││├─┼────┼─────┼────────┼─────────────┼─────────────┤├────────┤│49│94年1月│122萬元│94年1月5日│發票人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5日││153萬元│發票日94年4月30日│國父紀念館東西側展覽廳設備││振豐科技事業有限│││││(偵卷二第201頁│面額153萬元│系統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公司」印文伍枚、│││││)│(偵卷二第201頁)│(原審卷一第269至277頁)││「陳世豐」印文伍│││││││││枚、偽造之工程報│││││├─────────────┤││價單上「振豐科技││││││周義盛所借│││事業有限公司」印│││││││││文拾貳枚、「陳世│││││││││豐」印文拾壹枚均│││││││││沒收。│├─┼────┼─────┼────────┼─────────────┼─────────────┤├────────┤│50│94年1月│48萬元│93年12月27日│發票人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7日││60萬元│公司│陽明山國家公園旅遊服務中心││永聯營造工程股份│││││(偵卷二第198頁│發票日94年2月5日│視聽音響系統工程合約書、工││有限公司」印文貳│││││)│面額60萬元│程報價單││枚、「 林月雲 」印││││││(偵卷二第195頁)│(原審卷一第343至348頁)││文貳枚均沒收。│││││├─────────────┤││││││││周義盛所借││││├─┼────┼─────┼────────┼─────────────┼─────────────┤├────────┤│51│94年9月│227萬6,000│1、94年9月2日│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7日│元│112萬5,000元│公司│1、臺南縣隆田國小老舊校舍│││││││2、94年9月2日│發票日94年12月15日│整建計畫硬體工程合約書│││││││172萬元│面額112萬5,000元│、工程報價單│││││││(偵│2、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2、臺南縣蕭壟文化園區兒童│││││││(偵卷二第181至│公司│探索館修繕工程合約書、│││││││182頁)│發票日94年12月31日│工程報價單││││││││面額172萬元│(原審卷一第212至217頁、││││││││(偵二卷第181至182頁)│第219頁、第253至258頁)│││││││├─────────────┤││││││││周義盛開立││││├─┼────┼─────┼────────┼─────────────┼─────────────┤├────────┤│52│94年9月│182萬元│1、94年9月2日│1、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15日││75萬元│公司發票日94年12月20日│1、烏來鄉立圖書館暨托兒所│││││││2、94年9月2日│面額75萬元│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153萬元│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單│││││││(偵卷二第176至│公司發票日95年1月10日│2、臺北市私立復興中小學增│││││││177頁)│面額153萬元│建校舍工程合約書、工程││││││││(偵卷二第176至177頁)│報價單│││││││├─────────────┤(偵卷六第343至353頁、卷││││││││孫仁祺開立│三第53至62頁)│││├─┼────┼─────┼────────┼─────────────┼─────────────┤├────────┤│53│94年9月│220萬元│1、94年9月5日│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23日││126萬元│公司│1、臺南女子技術學院學生宿│││││││2、94年9月5日│發票日94年12月20日│舍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150萬元│面額126萬元│報價單│││││││(偵卷二第171至│2、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2、臺南市立大成國中家政館│││││││172頁)│公司│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發票日95年1月30日│價單││││││││面額150萬元│(偵卷六第214至220頁、原││││││││(偵卷二第171至172頁)│審卷一第246至251頁、第│││││││││252頁背面)│││││││├─────────────┤││││││││周義盛開立││││├─┼────┼─────┼────────┼─────────────┼─────────────┤├────────┤│54│94年10月│90萬元│94年9月23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4日││112萬5,000元│發票日95年2月1日│臺南縣隆田國小老舊校舍整建│││││││(偵卷二第168頁│面額112萬5,000元│計畫硬體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偵卷二第168頁)│價單│││││││├─────────────┤(原審卷一第212至217頁、││││││││周義盛開立│第218頁背面)│││├─┼────┼─────┼────────┼─────────────┼─────────────┤├────────┤│55│94年9月│228萬元│94年9月2日│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2日至95││285萬元│公司│臺南縣大橋國中降低班級學生││川峻工程顧問股份│││年2月1││(偵卷二第165頁│發票日95年2月1日│人數計劃硬體增建工程合約書││有限公司」印文貳│││日間某日││)│面額285萬元│、工程報價單││枚、「羅燦博」印││││││(偵卷二第165頁)│(偵卷三第225至233頁)││文壹枚均沒收。│││││├─────────────┤││││││││周義盛所借││││├─┼────┼─────┼────────┼─────────────┼─────────────┤├────────┤│56│94年10月│68萬元│94年10月7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26日││86萬元│發票日95年2月25日│臺南縣蕭壟文化園區兒童探索│││││││(偵卷二第162頁│面額86萬元│館修繕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偵卷二第162頁)│單│││││││├─────────────┤(原審卷一第253至258頁)││││││││周義盛開立││││├─┼────┼─────┼────────┼─────────────┼─────────────┤├────────┤│57│94年11月│83萬元│94年11月2日│發票人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4日││104萬元│公司│亞洲大學體育館新建工程合約││丞陽工程顧問股份│││││(偵卷二第159頁│發票日95年3月5日│書、工程報價單││有限公司」印文柒│││││)│面額104萬元│(原審卷一第262至267頁、││枚、「李訓中」印││││││(偵卷二第159頁)│第268頁背面)││文壹枚、偽造之工│││││├─────────────┤││程報價單上「丞陽││││││周義盛所借│││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捌枚均│││││││││沒收。│├─┼────┼─────┼────────┼─────────────┼─────────────┤├────────┤│58│94年11月│191萬元│1、94年11月3日│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9日││50萬元│公司│1、臺南女子技術學院學生宿│││││││2、94年11月3日│發票日95年1月15日│舍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189萬元│面額50萬元│報價單│││││││(偵卷二第154頁│2、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2、臺南市立大成國中家政館│││││││、第155頁)│公司│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發票日95年2月15日│價單││││││││面額189萬元│(偵卷六第214至220頁、原││││││││(偵卷二第154至155頁)│審卷一第246至252頁)│││││││├─────────────┤││││││││周義盛開立││││├─┼────┼─────┼────────┼─────────────┼─────────────┤├────────┤│59│94年11月│160萬元│1、94年11月15日│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1、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17日││50萬元│公司│臺南市立大成國中家政館│││││││2、94年11月15日│發票日95年2月25日│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150萬元│面額50萬元│價單│││││││(偵卷二第150頁│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2、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公司│臺北市私立復興中小學增││││││││發票日95年3月15日│建校舍工程││││││││面額75萬元│(原審卷一第246至251頁、││││││││3、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偵卷三第53至62頁)││││││││公司│││││││││發票日95年3月15日│││││││││面額75萬元│││││││││(偵卷二第149頁)││││││││├─────────────┤││││││││茂濱公司:周義盛開立│││││││││宣辰公司:孫仁祺開立││││├─┼────┼─────┼────────┼─────────────┼─────────────┤├────────┤│60│94年11月│192萬元│94年11月18日│發票人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25日││240萬元│公司│國防醫學院綜合活動中心新建││││││││發票日95年3月20日│工程合約書││││││││面額240萬元│(偵卷二第148頁)│││││││├─────────────┤││││││││周義盛所借││││├─┼────┼─────┼────────┼─────────────┼─────────────┤├────────┤│61│94年11月│100萬元│94年11月28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28日至95││126萬元│發票日95年4月10日│臺南女子技術學院學生 宿舍新 │││││年4月10││(偵卷二第142頁│面額126萬元│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日間某日││)│(偵卷二第143頁、第144頁│(偵卷六第214至220頁)││││││││)││││││││├─────────────┤││││││││周義盛開立││││├─┼────┼─────┼────────┼─────────────┼─────────────┤├────────┤│62│95年1月│83萬元│94年12月29日│發票人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亞││偽造之合約書上「│││5日││104萬元│公司│洲大學體育館新建工程合約書││丞陽工程顧問股份│││││(偵卷二第139頁│發票日95年4月15日│、工程報價單││有限公司」印文柒│││││)│面額104萬元│(原審卷一第262至267頁)││枚、「李訓中」印││││││(偵卷二第139頁)│││文壹枚、偽造之工│││││├─────────────┤││程報價單上「丞陽││││││周義盛所借│││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捌枚均│││││││││沒收。│├─┼────┼─────┼────────┼─────────────┼─────────────┤├────────┤│63│95年1月│216萬元│95年1月6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12日││270萬元│發票日95年5月10日│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偵卷二第136頁│面額270萬元│公司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偵卷二第136頁)│單│││││││├─────────────┤(原審卷一第236至243頁)││││││││周義盛開立││││├─┼────┼─────┼────────┼─────────────┼─────────────┤├────────┤│64│95年2月│248萬元│1、95年1月25日│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8日││130萬元│公司│1、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高│││││││2、95年1月25日│發票日95年5月20日│雄分公司新建工程合約書│││││││180萬元│面額130萬元│、工程標單│││││││(偵卷二第130頁│2、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2、臺南科學園區運動生活館│││││││至第132頁)│公司│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發票日95年6月5日│價單││││││││面額180萬元│(原審卷一第205至209頁、││││││││(偵卷二第129頁)│第236至243頁)│││││││├─────────────┤││││││││周義盛開立││││├─┼────┼─────┼────────┼─────────────┼─────────────┤├────────┤│65│95年2月│126萬元│95年2月17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8日││126萬元│發票日95年6月20日│臺南女子技術學院學生宿舍新│││││││(偵卷二第126頁│面額126萬元│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偵卷二第126頁)│(偵卷六第214至220頁)│││││││├─────────────┤││││││││周義盛開立││││├─┼────┼─────┼────────┼─────────────┼─────────────┤├────────┤│66│95年2月│201萬元│95年2月17日│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光鴻電訊工程行││偽造之合約書上「│││27日││201萬元│發票日95年6月25日│臺南縣94年度仁德國中降低國││光鴻電訊工程行」│││││(偵卷二第123頁│面額201萬元│民中學班級學生人數計劃硬體││印文捌枚、「吳榮│││││)│(偵卷二第123頁)│工程合約書、報價單││中」印文壹枚、偽│││││├─────────────┤(偵卷五第55至66頁)││造之報價單上「光││││││周義盛所借│││鴻電訊工程行」印│││││││││文拾肆枚均沒收。│├─┼────┼─────┼────────┼─────────────┼─────────────┤├────────┤│67│95年3月│148萬元│95年3月1日│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7日││186萬元│公司│國立臺南第二高級中學增設E││川峻工程顧問股份│││││(偵卷第120頁)│發票日95年7月4日│化語言教室採購工程合約書││有限公司」印文貳││││││面額186萬元│工程標單││枚、「羅燦博」印││││││(偵卷第120頁)│(原審卷一第316至320頁)││文肆枚、偽造之工│││││├─────────────┤││程標單上「羅燦博││││││周義盛所借│││」印文貳枚均沒收│││││││││。│├─┼────┼─────┼────────┼─────────────┼─────────────┤├────────┤│68│95年3月│236萬元│1、95年3月10日│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1、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16日││56萬元│公司│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高││光鴻電訊工程行」│││││2、95年3月10日│發票日95年6月15日│雄分公司新建工程││印文玖枚、「吳榮│││││90萬元│面額56萬元│2、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中」印文壹枚、偽│││││3、95年3月10日│2、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臺南縣南科國民中學第二││造之工程標單上「│││││150萬元│公司│期校舍新建後續暨第三期││光鴻電訊工程行」│││││(偵卷二第113頁│發票日95年7月10日│校舍新建工程合約書、工││印文玖枚均沒收。│││││至第115頁)│面額150萬元│程報價單││││││││3、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3、光鴻電訊工程行││││││││發票日95年7月15日│臺南縣政府94年度六甲國││││││││面額150萬元│中校園整體規劃暨第一期││││││││(偵卷二第113頁至第115頁│老舊危險校舍重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原審卷一第227至233頁、││││││││茂濱公司:周義盛開立│偵卷六第150至159頁)││││││││光鴻工程行:周義盛所借││││├─┼────┼─────┼────────┼─────────────┼─────────────┤├────────┤│69│95年3月│127萬元│95年3月15日│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23日││159萬元│公司│臺南縣玉井國小活動中心新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偵卷二第109頁│發票日95年7月18日│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有限公司」印文貳│││││)│面額159萬元│(偵卷三第149頁至第158頁││枚、「羅燦博」印││││││(偵卷二第110頁)│)││文壹枚均沒收。│││││├─────────────┤││││││││周義盛所借││││├─┼────┼─────┼────────┼─────────────┼─────────────┤├────────┤│70│95年4月│120萬元│95年3月25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7日││150萬元│發票日95年8月5日│臺南市中山國中老舊危險校舍│││││││(偵卷第104頁、│面額150萬元│整建工程合約書、詳細價目表│││││││第106頁)│(偵卷第105至106頁)│(原審卷一第221至224頁、│││││││├─────────────┤第226頁背面)││││││││周義盛開立││││├─┼────┼─────┼────────┼─────────────┼─────────────┤├────────┤│71│95年4月│208萬元│95年4月11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18日││260萬元│發票日95年8月15日│臺南科學園區運動生活館新建│││││││(偵卷二第101頁│面額260萬元│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偵卷二第101頁)│(原審卷一第205至209頁、│││││││├─────────────┤第210頁背面)││││││││周義盛開立││││├─┼────┼─────┼────────┼─────────────┼─────────────┤├────────┤│72│95年5月│120萬元│95年5月2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8日││150萬元│發票日95年9月7日│臺南市中山國中老舊危險校舍│││││││(偵卷二第98頁)│面額150萬元│整建工程合約書、詳細價目表││││││││(偵卷第98頁)│(原審卷一第221至224頁、│││││││├─────────────┤第226頁)││││││││周義盛開立││││├─┼────┼─────┼────────┼─────────────┼─────────────┤├────────┤│73│95年5月│240萬元│1、95年5月15日│1、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1、光鴻電訊工程行││偽造之合約書上「│││17日││201萬元│發票日95年9月10日│臺南縣94年度仁德國中降││光鴻電訊工程行」│││││2、95年5月15日│面額201萬元│民中學班級學生人數計劃││印文捌枚、「吳榮│││││100萬元│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工程合約書、報價單││中」印文壹枚、偽│││││(偵卷二第93頁、│公司發票日95年6月22日│2、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造之報價單上「光│││││第94頁)│面額100萬元│裕隆汽車展場增設工程合││鴻電訊工程行」印││││││(偵卷二第93至94頁)│約書、工程標單││文拾肆枚均沒收。│││││├─────────────┤(偵卷三第212至222頁、卷││││││││光鴻工程行:周義盛所借│五第54至66頁)││││││││宣辰公司:孫仁祺開立││││├─┼────┼─────┼────────┼─────────────┼─────────────┤├────────┤│74│95年5月│50萬元│95年5月15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15日至7││63萬元│發票日95年9月20日│臺南女子技術學院學生宿舍新│││││月1日前││(偵卷二第90頁)│面額63萬元│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某日│││(偵卷二第90頁)│(偵卷六第214至220頁)│││││││├─────────────┤││││││││周義盛開立││││├─┼────┼─────┼────────┼─────────────┼─────────────┤├────────┤│75│95年6月│238萬元│1、95年6月15日│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1、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26日││100萬元│公司│臺南市中山國中老舊危險│││││││2、95年6月15日│發票日95年6月15日│校舍整建工程合約書、詳│││││││45萬元│面額100萬元│細價目表│││││││3、95年10月26日│2、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2、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153萬元│公司│臺南縣隆田國小老舊校舍│││││││(偵卷二第83頁至│發票日95年6月15日│整建計畫硬體工程合約書│││││││第85頁)│面額45萬元│、工程報價單││││││││3、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3、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公司│臺北縣鶯歌鎮客家山歌館││││││││發票日95年10月26日│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面額153萬元│價單││││││││(偵卷二第83至85頁)│(原審卷一第212至218頁、│││││││├─────────────┤第221至224頁、偵卷三第││││││││茂濱公司:周義盛開立│287至294頁)││││││││宣辰公司:孫仁祺開立││││├─┼────┼─────┼────────┼─────────────┼─────────────┤├────────┤│76│95年6月│160萬元│1、95年6月22日│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1、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29日││120萬元│公司│臺南縣安定國中降低國民│││││││2、95年6月26日│發票日95年10月25日│中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計劃│││││││80萬元│面額120萬元│硬體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偵卷二第78頁、│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價單│││││││第79頁)│公司│2、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票日95年10月26日│臺北縣金山鄉藝文暨老人││││││││面額80萬元│活動中心增建工程合約書││││││││(偵卷二第80頁)│、工程標單│││││││├─────────────┤(偵卷六第81至92頁、卷四第││││││││茂濱公司:周義盛開立│61至69頁)││││││││宣辰公司:孫仁祺開立││││├─┼────┼─────┼────────┼─────────────┼─────────────┼────────┼────────┤│77│95年7月│264萬元│1、95年6月30日│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1、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玖月,│偽造之合約書上「│││7日││50萬元│公司│臺南科學園區運動生活館│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光鴻電訊工程行」│││││2、95年6月30日│發票日95年8月25日│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又拾伍日,如易科│印文玖枚、「吳榮│││││150萬元│面額50萬元│2、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罰金,以新臺幣壹│中」印文壹枚、偽│││││3、95年6月30日│2、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臺南市中山國中老舊危險│仟元折算壹日。│造之工程標單上「│││││130萬元│公司│校舍整建工程合約書、詳││光鴻電訊工程行」│││││(偵卷二第71頁至│發票日95年11月5日│細價目表││印文玖枚均沒收。│││││第73頁)│面額130萬元│3、光鴻電訊工程行││││││││3、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臺南縣政府94年度六甲國││││││││發票日95年10月25日│中校園整體規劃暨第一期││││││││面額150萬元│老舊危險校舍重建工程合││││││││(偵卷二第70至72頁)│約書、工程標單│││││││├─────────────┤(原審卷一第205至210頁、││││││││茂濱公司:周義盛開立│第221至224頁、偵卷六第││││││││光鴻工程行:周義盛所借│150至159頁)│││├─┼────┼─────┼────────┼─────────────┼─────────────┼────────┼────────┤│78│95年7月│222萬4,00│1、95年7月10日│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1、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玖月,│偽造之合約書上「│││21日│0元│144萬元│公司│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臺│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光鴻電訊工程行」│││││2、95年7月10日│發票日95年11月20日│南市市定古蹟「原臺南州│又拾伍日,如易科│印文玖枚、「吳榮│││││134萬元│面額144萬元│立第二中學校校舍本館暨│罰金,以新臺幣壹│中」印文壹枚、偽│││││(偵卷二第66頁、│2、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講堂」修護工程合約書、│仟元折算壹日。│造之工程標單上「│││││第67頁)│發票日95年11月10日│工程報價單││光鴻電訊工程行」││││││面額134萬元│2、光鴻電訊工程行││印文玖枚均沒收。││││││(偵卷二第66至67頁)│臺南縣政府94年度六甲國│││││││├─────────────┤中校園整體規劃暨第一期││││││││茂濱公司:周義盛開立│老舊危險校舍重建工程合││││││││光鴻工程行:周義盛所借│約書、工程標單│││││││││(原審卷一第197至202頁、│││││││││第204頁、偵卷六第150至第│││││││││159頁)│││├─┼────┼─────┼────────┼─────────────┼─────────────┼────────┼────────┤│79│95年7月│93萬元│95年7月10日│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陸月,││││10日至12││117萬元│發票日95年12月2日│裕隆汽車展場增設工程合約書│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月2日間││(偵卷二第62頁)│面額117萬元│、工程標單│,如易科罰金,以││││某日│││(偵卷二第62頁)│(偵卷三第212至222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孫仁祺開立││││├─┼────┼─────┼────────┼─────────────┼─────────────┼────────┼────────┤│80│95年8月│96萬元│95年7月20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陸月,││││9日││120萬元│發票日95年12月5日│臺南縣安定國中降低國民中小│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偵卷二第58頁)│面額120萬元│學班級學生人數計劃硬體工程│,如易科罰金,以│││││││(偵卷二第58頁)│合約書、工程報價單│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偵卷六第81至92頁)│壹日。│││││││周義盛開立││││├─┼────┼─────┼────────┼─────────────┼─────────────┼────────┼────────┤│81│95年8月│400萬│1、95年8月7日│1、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1、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合約書上「│││17日││144萬元│公司│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臺│減為有期徒刑五月│光鴻電訊工程行」│││││2、95年8月7日│發票日95年12月15日│南市市定古蹟「原臺南州│,如易科罰金,以│印文玖枚、「吳榮│││││100萬元│面額144萬元│立第二中學校校舍本館暨│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中」印文壹枚、偽│││││3、95年8月7日│2、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講堂」修護工程合約書、│壹日。│造之工程標單上「│││││110萬元│發票日95年10月20日│工程報價單││光鴻電訊工程行」│││││4、95年8月2日│面額100萬元│2、光鴻電訊工程行││印文玖枚均沒收。│││││153萬元│3、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臺南縣政府94年度六甲國││3.偽造之合約書上│││││(偵卷二第47頁至│發票日95年12月15日│中校園整體規劃暨第一期││「光鴻電訊工程行│││││第49頁、第51頁)│面額110萬元│老舊危險校舍重建工程合││」印文伍枚、「吳││││││4、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約書、工程標單││榮中」印文壹枚、││││││發票日95年12月8日│3、光鴻電訊工程行││偽造之工程報價單││││││面額153萬元│屏東市代表會新建工程合││上「光鴻電訊工程││││││(偵卷二第47至49頁、第51頁│約書、工程報價單││行」印文伍枚均沒││││││)│4、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收。│││││├─────────────┤國立竹南高級中學科學館││││││││茂濱公司:周義盛開立│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宣辰公司:孫仁祺開立│價單││││││││其餘公司:周義盛所借│(原審卷一第150至156頁、│││││││││第197至202頁、第204頁背│││││││││面、偵卷二第166至173頁、│││││││││卷六第150至159頁)│││├─┼────┼─────┼────────┼─────────────┼─────────────┼────────┼────────┤│82│95年10月│96萬元│95年9月26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陸月,││││19日││120萬元│發票日96年2月5日│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臺南市│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偵卷二第44頁)│面額120萬元│市定古蹟「原臺南州立第二中│,如易科罰金,以│││││││(偵卷二第44頁)│學校校舍本館暨講堂」修護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壹日。│││││││周義盛開立│(原審卷一第197至202頁、│││││││││第203頁背面)│││├─┼────┼─────┼────────┼─────────────┼─────────────┼────────┼────────┤│83│95年11月│272萬元│1、95年9月29日│1、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1、光鴻電訊工程行│處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合約書上「│││1日││165萬元│發票日96年2月25日│屏東市代表會新建工程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光鴻電訊工程行」│││││2、95年9月26日│面額165萬元│約書、工程報價單請領│,如易科罰金,以│印文伍枚、「吳榮│││││175萬元│2、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2、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中」印文壹枚、偽│││││(偵卷二第39頁、│公司│臺灣基督長老教會臺南南│壹日。│造之工程報價單上│││││第40頁)│發票日96年2月28日│門教會新建工程合約書、││「光鴻電訊工程行││││││面額175萬元│工程標單││」印文伍枚均沒收││││││(偵卷二第39至40頁)│(原審卷一第150頁、第156││。│││││├─────────────┤頁背面、偵卷六第132至142││││││││光鴻工程行:周義盛所借│頁)││││││││茂濱公司:周義盛開立││││├─┼────┼─────┼────────┼─────────────┼─────────────┼────────┼────────┤│84│95年11月│88萬元│95年11月1日│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光鴻電訊工程行│處有期徒刑陸月,│偽造之合約書上「│││10日││110萬元│發票日96年3月10日│屏東市代表會新建工程合約書│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光鴻電訊工程行」│││││(偵卷二第29頁)│面額110萬元│、工程報價單│,如易科罰金,以│印文伍枚、「吳榮││││││(偵卷二第29頁)│(原審卷一第150至156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中」印文壹枚、偽│││││├─────────────┤│壹日。│造之工程報價單上││││││周義盛所借│││「光鴻電訊工程行│││││││││」印文伍枚均沒收│││││││││。│├─┼────┼─────┼────────┼─────────────┼─────────────┼────────┼────────┤│85│95年11月│112萬元│95年11月1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14日││140萬元│發票日96年3月15日│真理大學臺南麻豆校區體育館│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偵卷二第26頁)│面額140萬元│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又拾伍日,如易科│││││││(偵卷二第26頁)│(偵卷五第32至45頁)│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周義盛開立││││├─┼────┼─────┼────────┼─────────────┼─────────────┼────────┼────────┤│86│95年11月│140萬元│95年11月10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17日││175萬元│發票日96年3月20日│臺灣基督長老教會臺南南門教│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偵卷二第23頁)│面額175萬元│會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又拾伍日,如易科│││││││(偵卷二第23頁)│(偵卷六第132至142頁)│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周義盛開立││││├─┼────┼─────┼────────┼─────────────┼─────────────┼────────┼────────┤│87│95年11月│145萬元│1、95年11月10日│1、發票人正群消防有限公司│1、正群消防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合約書上「│││24日││144萬7,900元│發票日96年2月26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公廳│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正群消防有限公司│││││2、95年11月10日│面額144萬7,900元│捨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又拾伍日,如易科│」印文拾壹枚、「│││││67萬元│2、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報價單│罰金,以新臺幣壹│ 周超宇 」印文壹枚│││││(偵卷二第14頁、│發票日96年3月24日│2、光鴻電訊工程行│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工程報價│││││第17頁)│面額67萬元│臺南縣政府94年度六甲國││單上「正群消防有││││││(偵卷二第14頁、第17頁)│中校園整體規劃暨第一期││限公司」印文參枚│││││├─────────────┤老舊危險校舍重建工程合││、偽造之合約書上││││││周義盛所借│約書、工程標單││「光鴻電訊工程行│││││││(原審卷一第327至330頁、││」印文玖枚、「吳│││││││偵卷六第150至159頁)││榮中」印文壹枚、│││││││││偽造之工程標單上│││││││││「光鴻電訊工程行│││││││││」印文玖枚均沒收│││││││││。│├─┼────┼─────┼────────┼─────────────┼─────────────┼────────┼────────┤│88│95年11月│38萬元│95年11月16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肆月,││││15日至96││48萬元│發票日96年3月30日│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臺南市│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年3月30││(偵卷二第11頁)│面額48萬元│市定古蹟「原臺南州立第二中│,如易科罰金,以││││日間某日│││(偵卷二第11頁)│學校校舍本館暨講堂」修護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壹日。│││││││周義盛開立│(原審卷一第197至202頁、│││││││││第203頁背面)│││├─┼────┼─────┼────────┼─────────────┼─────────────┼────────┼────────┤│89│95年12月│88萬元│95年11月20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陸月,││││5日││110萬元│發票日96年3月30日│彰化縣精誠中學綜合大樓新建│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偵卷二第6頁)│面額110萬元│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如易科罰金,以│││││││(偵卷二第6頁)│(偵卷四第110至119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周義盛開立││││├─┼────┼─────┼────────┼─────────────┼─────────────┼────────┼────────┤│90│95年12月│120萬元│95年11月1日│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光鴻電訊工程行│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合約書上「│││12日││1580萬4,000元│發票日96年4月12日│立德管理學院研究大樓暨視聽│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光鴻電訊工程行」│││││(偵卷二第3頁)│面額158萬4,000元│教室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又拾伍日,如易科│印文貳枚、「吳榮││││││(偵卷二第3頁)│價單│罰金,以新臺幣壹│中」印文壹枚均沒│││││├─────────────┤(原審卷一第146至149頁)│仟元折算壹日。│146頁背面、第││││││周義盛所借│││148頁)│└─┴────┴─────┴────────┴─────────────┴─────────────┴────────┴────────┘附表二(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編│貸款日期│貸款金額│統一發票│支票│工程名稱暨文件│宣告刑│應沒收之物││號││││││││├─┼────┼─────┼────────┼─────────────┼─────────────┼────────┼────────┤│1│93年10月│192萬元│93年9月10日│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揚弘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1至76││││20日││240萬元│發票日94年2月15日│臺灣金融研究院新建工程合約│、附表二編號1至││││││(偵卷四第365頁│面額240萬元│書、工程標單│17、附表四編號1││││││)├─────────────┤(偵卷四第366至375頁)│至8之罪,處有期│││││││郭瓊華開立││徒刑貳年貳月(即│││││││││主文第二項)。││├─┼────┼─────┼────────┼─────────────┼─────────────┤├────────┤│2│93年10月│163萬│94年4月15日│發票人揚弘有限公司│揚弘有限公司││偽造之付款承諾書│││20日│2,000元│204萬元│發票日94年4月15日│銘傳大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合││上「陳永隆」簽名│││││(偵卷三第38頁)│面額204萬元│約書、工程報價單、付款承諾││壹枚││││││(偵卷三第37頁)│書│││││││││(偵卷三第36頁、第39至49頁│││││││││、卷六第378頁)│││├─┼────┼─────┼────────┼─────────────┼─────────────┤├────────┤│3│93年10月│136萬│94年2月18日│發票人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20日│8,000元│171萬元│發票日95年5月31日│財團法人世新大學木柵路教學││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偵卷三第34頁)│面額171萬元│大樓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公司」印文伍枚、││││││(偵卷二第221頁)│單││「陳文吉」印文參│││││├─────────────┤(偵卷三第164至171頁)││枚、偽造之工程標││││││郭瓊華開立│││單上「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印文│││││││││肆枚、「陳文吉」│││││││││印文肆枚均沒收。│├─┼────┼─────┼────────┼─────────────┼─────────────┤├────────┤│4│93年10月│96萬元│93年9月24日│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27日││120萬元│發票日94年2月23日│裕隆汽車展場新建工程契約│││││││(偵卷二第120頁│面額120萬元│(偵卷三第212至220頁)│││││││)│(偵卷二第120頁)││││││││├─────────────┤││││││││孫仁祺開立││││├─┼────┼─────┼────────┼─────────────┼─────────────┤├────────┤│5│94年9月│80萬元│95年9月25日│發票人云程國際有限公司│云程國際有限公司│││││23日││110萬元│發票日96年1月29日│彰化縣精誠中學綜合大樓新建│││││││(偵卷四第109頁│面額110萬元│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偵卷四第108頁)│(偵卷四第107頁、第110頁│││││││├─────────────┤至第119頁)││││││││孫仁祺開立││││├─┼────┼─────┼────────┼─────────────┼─────────────┤├────────┤│6│94年9月│80萬元│95年7月10日│發票人云程國際有限公司│云程國際有限公司│││││23日││200萬元│發票日96年1月22日│新竹市東區科園國民小學多功│││││││(偵卷四第95頁)│面額100萬元│能體育館新建工程合約書、工││││││││(偵卷四第94頁)│程報價單(偵卷四第93頁、第│││││││├─────────────┤96頁至第106頁)││││││││孫仁祺開立││││├─┼────┼─────┼────────┼─────────────┼─────────────┤├────────┤│7│94年9月│156萬元│95年4月25日│發票人元祺實業有限公司│元祺實業有限公司│││││23日││195萬元│發票日95年9月5日│國立泰山高中圖書資訊大樓新│││││││(偵卷三第345頁│面額195萬元│建工程合約書、報價單│││││││)│(偵卷三第344頁)│(偵卷三第342至343頁、第│││││││├─────────────┤346至353頁)││││││││孫仁祺開立││││├─┼────┼─────┼────────┼─────────────┼─────────────┤├────────┤│8│94年9月│158萬元│1、95年4月11日│1、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23日││153萬元│公司│1、臺北縣鶯歌鎮客家山歌館│││││││2、95年4月11日│發票日95年7月24日│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45萬元│面額153萬元│價單│││││││(偵卷三第276頁│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2、宜蘭市凱旋國中活動中心│││││││)│公司發票日95年8月10日│增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面額45萬元│價單││││││││(偵卷三第274至275頁)│(偵卷三第270至273頁、第│││││││├─────────────┤277至294頁)││││││││孫仁祺開立││││├─┼────┼─────┼────────┼─────────────┼─────────────┤├────────┤│9│94年9月│160萬元│1、94年12月9日│1、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23日││85萬元│公司│1、裕隆汽車展場增設工程合│││││││2、94年12月9日│發票日95年4月15日│約書、工程標單│││││││135萬元│面額85萬元│2、宜蘭市凱旋國中活動中心│││││││(偵第卷三第198│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增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頁)│公司│價單││││││││發票日95年4月15日│(偵卷三第201至220頁)││││││││面額135萬元│││││││││(偵卷三第199至200頁)││││││││├─────────────┤││││││││孫仁祺開立││││├─┼────┼─────┼────────┼─────────────┼─────────────┤├────────┤│10│94年9月│120萬元│94年5月20日│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23日││150萬元│發票日94年12月15日│臺北市私立復興中小學增建校│││││││(偵卷三第52頁)│面額150萬元│舍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偵卷三第63頁)│(偵卷三第50至51頁、第53至│││││││├─────────────┤62頁)││││││││孫仁祺開立││││├─┼────┼─────┼────────┼─────────────┼─────────────┤├────────┤│11│94年9月│160萬元│1、94年11月15日│1、發票人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23日││32萬5,000元│公司│財團法人世新大學木柵路教學││冠宇工程顧問有限│││││2、94年11月15日│發票日95年3月10日│大樓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公司」印文伍枚、│││││171萬元│面額32萬5,000元│單││「陳文吉」印文參│││││(偵卷三第160頁│2、發票人冠宇工程顧問有限│(偵卷三第164至171頁)││枚、偽造之工程標│││││、第161頁)│公司│││單上「冠宇工程顧││││││發票日95年3月10日│││問有限公司」印文││││││面額171萬元│││肆枚、「陳文吉」││││││(偵卷三第162至163頁)│││印文肆枚均沒收。│││││├─────────────┤││││││││周義盛所借││││├─┼────┼─────┼────────┼─────────────┼─────────────┤├────────┤│12│94年9月│144萬元│94年10月31日│發票人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偽造合約書上「丞│││23日││180萬元│公司│嘉義吳鳳技術學院花明樓新建││陽工程顧問股份有│││││(偵卷三第112頁│發票日95年3月5日│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限公司」印文伍枚│││││)│面額180萬元│(偵卷三第111頁、第114至││、「李訓中」印文││││││(偵卷三第113頁)│124頁)││壹枚、偽造工程報│││││├─────────────┤││價單上「丞陽工程││││││周義盛所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印文陸枚均沒收│││││││││。│├─┼────┼─────┼────────┼─────────────┼─────────────┤├────────┤│13│94年9月│152萬元│95年5月24日│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偵卷三第316頁│公司│臺南縣大橋國中降低班級學生││川峻工程顧問股份│││││)│發票日95年10月20日│人數計劃硬體增建工程合約書││有限公司」印文貳││││││面額190萬元│、工程報價單││枚、「羅燦博」印││││││(偵卷三第315頁)│(偵卷三第317至327頁)││文壹枚均沒收。│││││├─────────────┤││││││││周義盛所借││││├─┼────┼─────┼────────┼─────────────┼─────────────┤├────────┤│14│94年9月│156萬元│95年3月15日│發票人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偽造合約書上「丞│││││195萬元│公司│基隆武崙國中活動中心新建工││陽工程顧問股份有│││││(偵卷三第259頁│發票日95年7月22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限公司」印文伍枚│││││)│面額195萬元│(偵卷三第254頁、第257頁││、「李訓中」印文││││││(偵卷三第258頁)│、第260至269頁)││壹枚、偽造工程標│││││├─────────────┤││單上「丞陽工程顧││││││周義盛所借│││問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拾參枚均沒收│││││││││。│├─┼────┼─────┼────────┼─────────────┼─────────────┤├────────┤│15│94年9月│152萬元│95年2月17日│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190萬元│公司│臺南縣大橋國中降低班級學生││川峻工程顧問股份│││││(偵卷三第224頁│發票日95年6月20日│人數計劃硬體增建工程合約書││有限公司」印文貳│││││)│面額190萬元│、工程報價單││枚、「羅燦博」印│││││├─────────────┤(偵卷三第221至222頁、第││文壹枚均沒收。││││││周義盛所借│225至233頁)│││├─┼────┼─────┼────────┼─────────────┼─────────────┤├────────┤│16│94年8月│180萬元│1、94年8月16日│1、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1、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偽造之合約書上「│││24日││153萬元│公司│臺北市私立復興中小學增││川峻工程顧問股份│││94年10月│30萬元│2、94年8月16日│發票日94年12月15日│建校舍工程合約書、工程││有限公司」印文貳│││17日││75萬元│面額153萬元│報價單││枚、「羅燦博」印│││94年10月│84萬元│3、94年9月26日│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2、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文壹枚均沒收。│││20日││106萬元│公司│烏來鄉立圖書館暨托兒所│││││││(偵卷三第69頁、│發票日94年12月15日│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第95頁)│面額75萬元│單││││││││3、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3、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有限公司│司││││││││發票日95年1月16日│臺南縣玉井國小活動中││││││││面額106萬元│心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偵卷三第66至68頁、第96頁│標單││││││││)│(偵卷三第53至66頁、第78至│││││││├─────────────┤94頁、第97至110頁)││││││││宣辰公司:孫仁祺開立│││││││││川峻公司:周義盛所借││││├─┼────┼─────┼────────┼─────────────┼─────────────┤├────────┤│17│95年5月│80萬元│1、95年5月15日│1、發票人云程國際有限公司│云程國際有限公司│││││25日│80萬元│100萬元│發票日95年7月20日│新竹市東區科園國小多功能體│││││││2、95年5月15日│面額100萬元│育館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100萬元│2、發票人云程國際有限公司│價單│││││││(偵卷三第301頁│發票日95年9月21日面額│(偵卷三第295至298頁、第│││││││)│100萬元│302至312頁)││││││││(偵卷三第299至300頁)││││││││├─────────────┤││││││││孫仁祺開立││││├─┼────┼─────┼────────┼─────────────┼─────────────┼────────┼────────┤│18│95年7月│80萬元│95年7月10日│發票人云程國際有限公司│云程國際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陸月,││││21日││200萬元│發票日95年9月28日│新竹市東區科園國小多功能體│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偵卷三第330頁│面額100萬元│育館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如易科罰金,以││││││)│(偵卷三第329頁)│價單│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偵卷三第328頁、第302至│壹日。│││││││孫仁祺開立│312頁)││││││││││││├─┼────┼─────┼────────┼─────────────┼─────────────┼────────┼────────┤│19│95年7月│160萬元│95年7月16日│發票人丙億工程有限公司│丙憶工程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合約書上「丙│││25日││206萬元│發票日95年11月28日│國立竹南高級中學科學館新建│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憶工程有限公司」│││││(偵卷四第8頁)│面額206萬元│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又拾伍日,如易科│印文玖枚、「 尹玉 ││││││(偵字卷四第7頁)│(偵卷四第9至16頁)│罰金,以新臺幣壹│華」印文壹枚、偽│││││├─────────────┤│仟元折算壹日。│造工程報價單上「││││││周義盛所借│││丙憶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伍枚均沒收│││││││││。│├─┼────┼─────┼────────┼─────────────┼─────────────┼────────┼────────┤│20│95年9月│64萬元│1、95年8月25日│1、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7日│81萬元│80萬元│公司│1、臺北縣鶯歌鎮客家山歌館│減為有期徒刑參月││││││2、95年8月28日│發票日95年11月5日│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又拾伍日,如易科││││││102萬元│面額80萬元│價單│罰金,以新臺幣壹││││││(偵卷四第57頁、│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2、臺北縣金山鄉藝文暨老人│仟元折算壹日。││││││第59頁)│公司│活動中心增建工程合約書││││││││發票日95年12月28日│(偵卷四第55至56頁、第61至││││││││面額102萬元│77頁)││││││││(偵卷四第57頁、第59頁)││││││││├─────────────┤││││││││孫仁祺開立││││├─┼────┼─────┼────────┼─────────────┼─────────────┼────────┼────────┤│21│95年9月│150萬元│95年9月1日│發票人元祺實業有限公司│元祺實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12日││195萬元│發票日96年1月10日│國立泰山高中圖書資訊大樓新│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偵卷四第79頁)│面額195萬元│建工程合約書、報價單、墊付│又拾伍日,如易科│││││││(偵卷四第78至79頁)│國內票款融資動用申請書│罰金,以新臺幣壹││││││├─────────────┤(偵卷四第76頁、第80至92頁│仟元折算壹日。│││││││孫仁祺開立│)│││├─┼────┼─────┼────────┼─────────────┼─────────────┼────────┼────────┤│22│95年10月│152萬元│93年7月27日│1、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合約書上「川│││23日││210萬元│有限公司│成功大學環境資源研究管理中│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峻工程顧問股份有│││││(偵卷四第137頁│發票日96年2月23日│心資源回收廠及實驗大樓新建│又拾伍日,如易科│限公司」印文捌枚│││││)│面額100萬元│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罰金,以新臺幣壹│、「羅燦博」印文││││││2、發票人川峻工程顧問股份│(偵卷四第134頁、第138頁│仟元折算壹日。│壹枚、偽造工程報││││││有限公司│至第147頁)││價單上「川峻工程││││││發票日96年2月23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面額110萬元│││」印文參枚均沒收││││││(偵卷四第135至136頁)│││。│││││├─────────────┤││││││││周義盛所借││││├─┼────┼─────┼────────┼─────────────┼─────────────┼────────┼────────┤│23│95年11月│160萬元│96年3月20日│1、發票人丙億工程有限公司│丙憶工程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合約書上「丙│││17日││208萬5,000元│發票日96年7月28日│臺北縣永和市頂溪國民小學93│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憶工程有限公司」│││││(偵卷四第300頁│面額104萬2500元│年度國中小學老舊危險校舍整│又拾伍日,如易科│印文貳枚、「尹玉│││││)│2、發票人丙億工程有限公司│建計畫水電設備工程合約書、│罰金,以新臺幣壹│華」印文壹枚均沒││││││發票日96年7月28日面額│工程預算單│仟元折算壹日。│收。││││││104萬2500元│(偵卷四第296至297頁、第││││││││(偵卷四第298頁)│301至327頁)│││││││├─────────────┤││││││││周義盛所借││││├─┼────┼─────┼────────┼─────────────┼─────────────┼────────┼────────┤│24│95年11月│152萬元│95年1月31日│1、發票人丞陽工程顧問股份│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合約書上「丞│││17日││195萬元│有限公司│基隆市武崙國中活動中心新建│減為有期徒刑參月│陽工程顧問股份有│││││(偵卷四第268頁│發票日96年6月22日│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墊付│又拾伍日,如易科│限公司」印文柒枚│││││)│面額100萬元│國內票款融資動用申請書、申│罰金,以新臺幣壹│、「李訓中」印文││││││2、發票人丞陽工程顧問股份│請墊付國內票款票據明細表│仟元折算壹日。│壹枚、偽造工程標││││││有限公司│(偵卷四第266至267頁、第││單上「丞陽工程顧││││││發票日96年6月22日│269至280頁)││問股份有限公司」││││││面額95萬元│││印文拾枚均沒收。││││││(偵卷四第268頁、第268-1│││││││││頁)││││││││├─────────────┤││││││││周義盛所借││││├─┼────┼─────┼────────┼─────────────┼─────────────┼────────┼────────┤│25│95年11月│160萬元│95年1月15日│發票人正群消防有限公司│正群消防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合約書上「正│││17日││210萬元│發票日96年2月26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辦公廳舍新│減為有期徒刑參月│群消防有限公司」│││││(偵卷四第151頁│面額210萬元│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又拾伍日,如易科│印文捌枚、「周超│││││)│(偵卷四第151至152頁)│(偵卷四第148至150頁、第│罰金,以新臺幣壹│宇」印文壹枚、偽│││││├─────────────┤153至160頁)│仟元折算壹日。│造報價單上「正群││││││周義盛所借│││消防有限公司」印│││││││││文參枚均沒收。│├─┼────┼─────┼────────┼─────────────┼─────────────┼────────┼────────┤│26│95年11月│160萬元│1、96年11月10日│1、發票人丙億工程有限公司│丙億工程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合約書上「丙│││29日││103萬元│發票日96年3月28日│國立竹南高級中學科學館新建│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憶工程有限公司」│││││2、96年11月10日│面額103萬元│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又拾伍日,如易科│印文捌枚、「尹玉│││││103萬元│2、發票人丙億工程有限公司│(偵卷四第161至162頁、第│罰金,以新臺幣壹│華」印文壹枚、偽│││││(偵卷四第165頁│發票日96年3月28日面額│166至173頁)│仟元折算壹日。│造工程報價單上「│││││)│103萬元│││丙憶工程有限公司││││││(偵卷四第163至164頁)│││」印文伍枚均沒收│││││├─────────────┤││。││││││周義盛所借││││├─┼────┼─────┼────────┼─────────────┼─────────────┼────────┼────────┤│27│95年12月│128萬元│95年11月30日│發票人日研事業有限公司│日研實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合約書上「日│││8日││160萬元│發票日96年4月8日│桃園縣立平鎮高級中學體育科│減為有期徒刑參月│研實業有限公司」│││││(偵卷四第176頁│面額160萬元│技大樓多功能會議室新建工程│又拾伍日,如易科│印文玖枚、「 廖榮 │││││)│(偵卷四第177頁)│合約書、工程標單│罰金,以新臺幣壹│燊」印文壹枚、偽│││││├─────────────┤(偵卷四第174至175頁、第│仟元折算壹日。│造工程標單上「日││││││周義盛所借│178至187頁)││研實業有限公司」│││││││││印文捌枚均沒收。│├─┼────┼─────┼────────┼─────────────┼─────────────┼────────┼────────┤│28│96年1月│52萬元│1、96年1月2日│1、發票人元祺實業有限公司│元祺實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15日│104萬元│65萬元│發票日96年4月26日│國立泰山高中圖書資訊大樓新│減為有期徒刑參月││││││2、96年1月2日│面額65萬元│建工程合約書、報價單│又拾伍日,如易科││││││130萬元│2、發票人元祺實業有限公司│(偵卷四第188至191頁、第│罰金,以新臺幣壹││││││(偵卷四第194至│發票日96年5月14日│196至209頁)│仟元折算壹日。││││││195頁)│面額130萬元│││││││││(偵卷四第192至193頁)││││││││├─────────────┤││││││││孫仁祺開立││││├─┼────┼─────┼────────┼─────────────┼─────────────┼────────┼────────┤│29│96年1月│76萬元│96年1月17日│發票人云程國際有限公司│云程國際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陸月,││││26日││105萬元│發票日96年5月25日│彰化縣溪湖鎮湖北國小新設校│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偵1卷四第240│面額105萬元│第二期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如易科罰金,以││││││頁)│(偵卷四第239頁)│單│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偵卷四第237至238頁、第│壹日。│││││││孫仁祺開立│241至250頁)│││├─┼────┼─────┼────────┼─────────────┼─────────────┼────────┼────────┤│30│96年2月│80萬元│96年1月30日│發票人云程國際有限公司│云程國際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陸月,││││5日││105萬元│發票日96年8月10日│彰化縣溪湖鎮湖北國小新設校│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偵卷四第255頁│面額105萬元│第二期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如易科罰金,以││││││)│(偵卷四第253頁)│單│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偵卷四第251至252頁、第│壹日。│││││││孫仁祺開立│254至265頁)│││├─┼────┼─────┼────────┼─────────────┼─────────────┼────────┼────────┤│31│96年3月│155萬元│95年1月31日│1、發票人正群消防有限公司│正群消防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合約書上「正│││1日││194萬元│發票日96年7月1日│桃園縣客家文化圖書館新建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群消防有限公司」│││││(偵卷四第284頁│面額97萬元│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又拾伍日,如易科│印文參枚、「周超│││││)│2、發票人正群消防有限公司│(偵卷四第281至282頁、第│罰金,以新臺幣壹│宇」印文壹枚、偽││││││發票日96年7月1日│286至295頁)│仟元折算壹日。│造工程報價單上「││││││面額97萬元│││正群消防有限公司││││││(偵卷四第284至285頁)│││」印文肆枚均沒收│││││├─────────────┤││。││││││周義盛所借││││├─┼────┼─────┼────────┼─────────────┼─────────────┼────────┼────────┤│32│96年4月│84萬元│96年3月22日│發票人佑隆工程有限公司│佑隆工程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陸月,│偽造合約書上「佑│││10日││105萬元│發票日96年8月10日│彰化市公所市政大樓五樓視聽│減為有期徒刑參月│隆工程有限公司」│││││(偵卷四第338頁│面額105萬元│音響、舞台布幕、燈光系統新│,如易科罰金,以│印文伍枚、「巫偉│││││)│(偵卷四第338頁)│建工程合約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仁」印文壹枚、偽│││││├─────────────┤(偵卷四第336至337頁、第│壹日。│造工程報價單上「││││││周義盛所借│339至347頁)││「佑隆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壹枚均沒│││││││││收。│├─┼────┼─────┼────────┼─────────────┼─────────────┼────────┼────────┤│33│96年4月│157萬2,000│96年6月1日│發票人日研實業有限公司│日研實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合約書上「日│││30日│元│196萬5,000元│發票日96年8月30日│桃園縣私立新興高中六/七樓││研實業有限公司」│││││(偵卷四第351頁│面額196萬5,000元│大禮堂視聽音響、舞台布幕、││印文拾壹枚、「廖│││││)│(偵卷四第350頁)│燈光系統新建工程合約書、工││ 榮燊 」印文壹枚、│││││├─────────────┤程標單││偽造工程標單上「││││││周義盛所借│(偵卷四第348至349頁、第││日研實業有限公司│││││││352至362頁)││」印文柒枚均沒收│││││││││。│└─┴────┴─────┴────────┴─────────────┴─────────────┴────────┴────────┘附表三(臺灣銀行新營分行)┌─┬────┬─────┬────────┬─────────────┬─────────────┬────────┬────────┐│編│貸款日期│貸款金額│統一發票│支票│工程名稱暨文件│宣告刑│應沒收之物││號││││││││├─┼────┼─────┼────────┼─────────────┼─────────────┼────────┼────────┤│1│95年7月│255萬│96年3月16日│1、發票人茂濱科技有限公司│茂濱科技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捌月。││││14日至96│2,000元│70萬│發票日96年5月16日│真理大學臺南麻豆校區體育館│││││年7月14││(偵卷五第31頁)│面額201萬元│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日間│││2、發票人茂濱科技有限公司│(偵卷五第32至45頁)││││││││發票日96年│││││││││面額48萬元│││││││││3、發票人茂濱科技有限公司│││││││││發票日96年8月16日│││││││││面額70萬元│││││││││(偵卷五第29頁、第31頁)││││││││├─────────────┤││││││││周義盛開立││││├─┼────┼─────┼────────┼─────────────┼─────────────┼────────┼────────┤│2│95年7月│160萬│1、95年7月10日│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光鴻電訊工程行│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合約書上「光│││14日至96│8,000元│134萬元│發票日96年5月16日│臺南縣94年度仁德國中降低國││鴻電訊工程行」印│││年7月14││2、95年11月10日│面額201萬元│民中學班級學生人數計劃硬體││文玖枚、「吳榮中│││日間││67萬元│(偵卷五第52頁)│工程合約書、報價單││」印文壹枚、偽造│││││(偵卷五第52至53├─────────────┤(偵卷五第54至66頁)││報價單上「光鴻電│││││頁)│周義盛所借│││訊工程行」印文拾│││││││││肆枚均沒收。│└─┴────┴─────┴────────┴─────────────┴─────────────┴────────┴────────┘附表四(萬泰銀行)┌─┬────┬─────┬────────┬─────────────┬─────────────┬────────┬────────┐│編│貸款日期│貸款金額│統一發票│支票│工程名稱暨文件│宣告刑│應沒收之物││號││││││││├─┼────┼─────┼────────┼─────────────┼─────────────┼────────┼────────┤│1│93年4月9│180萬元│93年4月5日│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光鴻電訊工程行│附表一編號1至76│偽造之合約書上「│││日││180萬元│發票日93年9月15日│善化鎮綜合活動中心視聽音響│、附表二編號1至│光鴻電訊工程行」│││││(偵卷六第393頁│面額180萬元│系統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17、附表四編號1│印文伍枚、「吳榮│││││)├─────────────┤付款承諾書│至8之罪,處有期│中」印文壹枚、偽││││││周義盛所借│(偵卷六第390頁、第392至│徒刑貳年貳月(即│造之工程標單上「│││││││至406頁)│主文第二項)。│光鴻電訊工程行」│││││││││印文捌枚、偽造之│││││││││付款承諾書上「光│││││││││鴻電訊工程行」印│││││││││文、「吳榮中」印│││││││││文及簽名各壹枚均│││││││││沒收。│├─┼────┼─────┼────────┼─────────────┼─────────────┤├────────┤│2│93年7月│122萬│93年5月3日│發票人揚弘公司│揚弘有限公司││偽造之付款承諾書│││1日│4,000元│153萬元│發票日94年1月30日│銘傳大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合││上「陳永隆」簽名│││││(偵卷六第379頁│面額153萬元│約書、工程報價單、付款承諾││壹枚沒收。│││││)│(偵卷六第377頁)│(偵卷六第373至374頁、第│││││││├─────────────┤377至378頁、第380至389││││││││郭瓊華開立│頁)│││├─┼────┼─────┼────────┼─────────────┼─────────────┤├────────┤│3│93年9月│190萬元│93年9月8日│面額190萬元│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偽造合約書上「川│││24日││190萬元││臺南縣大橋國中降低班級學生││峻工程顧問股份有│││││(偵卷六第359頁││人數計劃硬體增建工程合約書││限公司」印文貳枚│││││)││工程報價單、付款承諾書(偵││、「羅燦博」印文│││││││卷六第354至356條、第361││肆枚、偽造工程報│││││││至371頁)││價單上「羅燦博」│││││││││印文柒枚、偽造之│││││││││付款承諾書上「川│││││││││峻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羅燦博」印文及簽│││││││││名各壹枚均沒收。│├─┼────┼─────┼────────┼─────────────┼─────────────┤├────────┤│4│94年12月│156萬元│94年11月28日│發票人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偽造合約書上「丞│││14日││195萬元│公司│基隆武崙國中活動中心新建工││陽工程顧問股份有│││││(偵卷六第22頁)│面額195萬元│程合約書、工程報備函、工程││限公司」印文參枚│││││├─────────────┤標單││、偽造工程標單上││││││周義盛所借│(偵卷六第21頁、第23至37頁││「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柒枚均沒收。│├─┼────┼─────┼────────┼─────────────┼─────────────┤├────────┤│5│94年12月│148萬元│1、94年12月23日│1、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27日││51萬元│公司│1、烏來鄉立圖書館暨托兒所│││││││2、94年12月23日│發票日95年4月30日│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135萬元│面額51萬元│單│││││││(偵卷六第331頁│2、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2、宜蘭市凱旋國中活動中心│││││││)│公司│增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發票日95年7月15日│價單││││││││面額135萬元│(偵卷六第326至328頁、第││││││││(偵卷六第332頁)│332至353頁)│││││││├─────────────┤││││││││孫仁祺開立││││├─┼────┼─────┼────────┼─────────────┼─────────────┤├────────┤│6│95年3月│126萬元│95年2月27日│發票人川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川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偽造合約書上「川│││3日││159萬元│發票日95年7月25日│臺南縣玉井國小活動中心新建││峻顧問股份有限公│││││(偵卷六第316頁│面額159萬元│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司」印文貳枚、「│││││)├─────────────┤(偵卷六第310至312頁、第││羅燦博」印文肆枚││││││周義盛所借│315頁、第317至325頁)││、偽造工程標單上│││││││││「羅燦博」印文捌│││││││││枚均沒收。│├─┼────┼─────┼────────┼─────────────┼─────────────┤├────────┤│7│95年5月│53萬元│95年4月25日│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光鴻電訊工程行││偽造合約書上「光│││8日││67萬元│發票日95年10月15日│臺南縣94年度仁德國中降低國││鴻電訊工程行」印│││││(偵卷六第278-1│面額67萬元│民中學班級學生人數計劃硬體││文伍枚、「吳榮中│││││頁)│(偵卷六第278-1頁)│工程合約書、報價單││」印文壹枚、偽造│││││││(偵卷六第273頁、第274-1││報價單上「光鴻電│││││├─────────────┤、第275頁、第278至291頁││訊工程行」印文拾││││││周義盛所借│)││枚均沒收。│├─┼────┼─────┼────────┼─────────────┼─────────────┤├────────┤│8│95年6月│120萬元│95年5月15日│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光鴻電訊工程行││偽造合約書上「光│││12日││150萬元│發票日95年9月30日│臺南縣政府94年度六甲國中校││鴻電訊工程行」印│││││(偵卷六第262頁│面額150萬元│園整體規劃暨第一期老舊危險││文玖枚、「吳榮中│││││)│(偵卷六第262頁)│校舍重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印文壹枚、偽造│││││├─────────────┤單││工程標單上「光鴻││││││周義盛所借│(偵卷六第256頁、第258頁││電訊工程行」印文│││││││、第261至270頁)││玖枚均沒收。│├─┼────┼─────┼────────┼─────────────┼─────────────┼────────┼────────┤│9│95年7月│122萬元│95年7月7日│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19日││153萬元│面額153萬元│臺北縣鶯歌鎮客家山歌館新建│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偵卷六第228頁├─────────────┤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又拾伍日,如易科││││││)│孫仁祺開立│(偵卷六第221頁、第223至│罰金,以新臺幣壹││││││││224頁、第227頁、第229至│仟元折算壹日。││││││││238頁)│││├─┼────┼─────┼────────┼─────────────┼─────────────┼────────┼────────┤│10│95年8月│42萬元│95年7月20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肆月,││││9日││63萬元│發票日96年1月31日│臺南女子技術學院學生宿舍新│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偵卷六第213頁│面額63萬元│建工程合約書、工程報價單│,如易科罰金,以││││││)│(偵卷六第212頁)│(偵卷六第207頁、第209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第212頁、第214至220頁│壹日。│││││││周義盛開立│)│││├─┼────┼─────┼────────┼─────────────┼─────────────┼────────┼────────┤│11│95年9月│32萬元│95年9月11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肆月,││││25日││40萬元│發票日96年3月10日│臺南縣安定國中降低國民中小│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偵卷六第194頁│面額40萬元│學班級學生人數計劃硬體工程│,如易科罰金,以││││││)├─────────────┤合約書、工程報價單│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周義盛開立│(偵卷六第175頁、第178頁│壹日。││││││││、第182頁、第81頁至第92頁│││││││││)│││├─┼────┼─────┼────────┼─────────────┼─────────────┼────────┼────────┤│12│95年9月│93萬元│95年9月5日│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陸月,││││25日││117萬元│面額117萬元│新竹市東區科園國民小學多功│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偵卷六第183頁├─────────────┤能體育館新建工程合約書、工│,如易科罰金,以││││││)│孫仁祺開立│程標單│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偵卷六第174頁、第178頁│壹日。││││││││、第182頁、第184至193頁│││││││││)│││├─┼────┼─────┼────────┼─────────────┼─────────────┼────────┼────────┤│13│95年10月│158萬元│95年9月26日│發票人光鴻電訊工程行│1、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合約書上「光│││14日││150萬元│發票日96年4月30日│臺灣基督長老教會臺南南│減為有期徒刑參月│鴻電訊工程行」印│││││(偵卷六第149頁│面額208萬5,000元│門教會新建工程│又拾伍日,如易科│文玖枚、「吳榮中│││││)├─────────────┤2、光鴻電訊工程行│罰金,以新臺幣壹│」印文壹枚、偽造││││││周義盛所借│臺南縣政府94年度六甲國│仟元折算壹日。│工程標單上「光鴻│││││││中校園整體規劃暨第一期││電訊工程行」印文│││││││老舊危險校舍重建工程合││玖枚均沒收。│││││││約書、工程標單│││││││││(偵字卷六第143頁、第146│││││││││至148頁、第150至159頁)│││├─┼────┼─────┼────────┼─────────────┼─────────────┼────────┼────────┤│14│95年10月│35萬元│無│發票人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宣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肆月,││││19日│││發票日96年4月20日│新竹市東區科園國民小學多功│減為有期徒刑貳月│││││││面額60萬元│能體育館新建工程合約書、工│,如易科罰金,以││││││├─────────────┤程標單│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孫仁祺開立│(偵卷六第93至95頁、第97至│壹日。││││││││107頁)│││├─┼────┼─────┼────────┼─────────────┼─────────────┼────────┼────────┤│15│96年2月│46萬元│96年1月30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肆月,││││2日││58萬5,000元│發票日96年7月15日│臺灣基督長老教會臺南南門教│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偵卷六第131頁│面額58萬5,000元│會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程標單│,如易科罰金,以││││││)├─────────────┤(偵卷六第129至130頁、第│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周義盛開立│132至142頁)│壹日。││├─┼────┼─────┼────────┼─────────────┼─────────────┼────────┼────────┤│16│96年2月│125萬元│96年1月2日│發票人日研實業有限公司│日研實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合約書上「日│││2日││196萬5,000元├─────────────┤桃園縣私立新興高中六/七樓│減為有期徒刑參月│研實業有限公司」│││││(偵卷六第117頁│周義盛所借│大禮堂視聽音響、舞台布幕、│又拾伍日,如易科│印文拾枚、「廖榮│││││)││燈光系統新建工程合約書、工│罰金,以新臺幣壹│燊」印文壹枚、偽│││││││程標單│仟元折算壹日。│造工程標單上「日│││││││(偵卷六第110頁、第115至││研實業有限公司」│││││││116頁、第118至128頁)││印文拾壹枚均沒收│││││││││。│├─┼────┼─────┼────────┼─────────────┼─────────────┼────────┼────────┤│17│96年2月│77萬│96年1月31日│無│1、云程國際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陸月,││││6日│6,000元│97萬元││彰化縣溪湖鎮湖北國小新│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偵卷六第60頁)││設校第二期工程合約書、│,如易科罰金,以││││││││工程報價單│新臺幣壹仟元折算││││││││2、元祺實業有限公司│壹日。││││││││國立泰山高中圖書資訊大│││││││││樓新建工程合約書、報價│││││││││單│││││││││(偵卷六第58至59頁、第62至│││││││││71頁、警聲搜卷第25至37頁)│││├─┼────┼─────┼────────┼─────────────┼─────────────┼────────┼────────┤│18│96年2月│26萬│96年1月31日│無│元祺實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肆月,││││6日│4,000元│65萬元││國立泰山高中圖書資訊大樓新│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警聲搜卷第23頁││建工程合約書、報價單│,如易科罰金,以││││││)││(警聲搜卷第25至37頁)│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96年3月│31萬│96年3月6日│發票人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茂濱科技事業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肆月,││││14日│4,000元│40萬元│發票日96年8月31日│臺南縣安定國中降低國民中小│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偵卷六第79頁)│面額40萬元│學班級學生人數計劃硬體工程│,如易科罰金,以││││││├─────────────┤合約書、工程報價單│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周義盛開立│(偵卷六第73至75頁、第78頁│壹日。││││││││、第81至92頁)│││└─┴────┴─────┴────────┴─────────────┴─────────────┴────────┴────────┘附表五┌────┬────┬────┬──────┬─────────────┬─────────────┐│編號│貸款日期│貸款金額│統一發票│支票│工程名稱│├────┼────┼────┼──────┼─────────────┼─────────────┤│1(原起│93年8月│156萬│93年7月26日│發票人信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信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訴書附表│││215萬6,213│公司│桃園航空客運園區污水處理工││一編號36│││元│發票日93年11月15日│程││)││││面額196萬1,837元│││││││││├────┼────┼────┼──────┼─────────────┼─────────────┤│2(原起│93年12月│316萬元│93年11月19日│發票人信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信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訴書附表││││公司│桃園航空客運園區污水處理工││一編號48││││發票日94年3月31日│程││)││││面額395萬3,057元│││││││││├────┼────┼────┼──────┼─────────────┼─────────────┤│3(原起│93年12月│34萬│93年11月17日│發票人昌緯冷凍機業股份有限│昌緯冷凍機業股份有限公司││訴書附表│13日│1,901元│34萬1,901元│公司│台東榮民醫院遷建馬蘭工程││一編號47││││發票日94年1月31日│││)││││面額34萬1,901元│││││││││├────┼────┼────┼──────┼─────────────┼─────────────┤│4(原起│94年8月│200萬元│94年7月7日│1、發票人匯僑設計興業有限│匯僑設計興業有限公司││訴書附表│9日││200萬元│公司│大眾銀行育成中心工程││一編號53││││發票日94年8月23日│││)││││面額67萬元│││││││2、發票人匯僑設計興業有限│││││││公司│││││││發票日94年9月13日│││││││面額67萬元││├────┼────┼────┼──────┼─────────────┼─────────────┤│5(原起│94年8月│192萬元│94年8月17日│發票人鴻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鴻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訴書附表│24日││240萬2,740│發票日94年10月31日│臺北市光仁國民小學新建工程││一編號54│││元│面額240萬2,740元│││)│││││││││││││├────┼────┼────┼──────┼─────────────┼─────────────┤│6(原起│94年11月│240萬元│94年11月18日│發票人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丞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訴書附表│25日││240萬元│公司│國防醫學院綜合活動中心新建││一編號64││││發票日95年3月20日│工程││)││││面額240萬元│││││││││└────┴────┴────┴──────┴─────────────┴─────────────┘附表六(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編號│貸款日期│貸款金額│統一發票│支票發票人、發票日及面額│合約名稱及交易對象│├────┼────┼────┼──────┼─────────────┼─────────────┤│1(原起│93年、94│95萬│94年1月12日│發票人昌緯冷凍機業股份有限│昌緯冷凍機業股份有限公司││訴書附表│年間│9,215元│95萬9,215元│公司│台東榮民醫院遷建馬蘭工程(││二編號5││之八成││發票日94年2月28日│真實)││)││││面額95萬9,215元││├────┼────┼────┼──────┼─────────────┼─────────────┤│2(原起│94年9月│33萬元│95年9月26日│發票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信福營造有限公司││訴書附表│23日││47萬5,000元│發票日95年11月30日│台東消防局局本部新建工程││二編號7││││面額47萬5,000元│││)││││││├────┼────┼────┼──────┼─────────────┼─────────────┤│3(原起│94年9月│33萬元│95年3月6日│發票人勁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勁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訴書附表│23日││45萬元│發票日95年10月10日│臺南市保安公有零售市場後續││二編號12││││面額41萬2,800元│擴充及攤台等設備工程││)││││││├────┼────┼────┼──────┼─────────────┼─────────────┤│4(原起│94年9月│160萬元│1.95年10月3│發票人勁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勁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訴書附表│23日││日│發票日95年5月15日│臺南市保安公有零售市場後續││二編號21│││100萬元│面額217萬1,200元│擴充及攤台等設備工程││)│││2.95年1月10│││││││日│││││││182萬9,225│││││││元│││├────┼────┼────┼──────┼─────────────┼─────────────┤│5(原起│95年9月│136萬元│95年6月30日│發票人新進成股份有限公司│新進成股份有限公司││訴書附表│23日││357萬5,000│發票日95年9月10日│美和技術學院醫護生技大樓新││二編號13│││元│面額178萬7,500元│建工程水電工程之弱電工程││)││││││├────┼────┼────┼──────┼─────────────┼─────────────┤│6(原起│95年11月│52萬元│1.95年12月13│發票人豐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豐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訴書附表│17日││日│發票日96年3月8日│國防醫學院學生綜合活動中心││二編號37│││33萬3,000元│面額66萬元│水電消防新建工程││)│││2.95年12月13│││││││日│││││││177萬元│││├────┼────┼────┼──────┼─────────────┼─────────────┤│7(原起│95年11月│36萬元│95年12月6日│發票人統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統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訴書附表│17日││45萬│發票日96年2月28日│六合高級中學活動中心暨體育││二編號36││││面額45萬元│館新建水電、消防工程││)││││││└────┴────┴────┴──────┴─────────────┴─────────────┘附表七(萬泰銀行)┌────┬────┬────┬────────┬─────────────┬─────────────┐│編號│貸款日期│貸款金額│統一發票│支票│合約名稱及交易對象│├────┼────┼────┼────────┼─────────────┼─────────────┤│1.(原起│95年4月│54萬元│1.94年5月6日│1、發票人信泰環保工程股份│信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訴書附表│3日││18萬4,485元│有限公司│桃園航空客貨運園區污水處理││四編號7│││2.94年6月20日│發票日95年6月30日│工程││)│││71萬8,738元│面額18萬4,485元│││││││2、發票人信泰環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日95年7月30日│││││││面額50萬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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