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0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聲請人與 周偉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聲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經變更,故請提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應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併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大、小章。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門號09220***08①第7至24個月降轉至200型以下(不含)或退租或終止合約,需賠償5,000元行銷優惠費用②使用未滿24個月即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補償1000元行銷優惠費用之依據,並應提出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