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靖芩 上列聲請人與 李炯頤李福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相對人李炯頤業於民國108年9月2日死亡,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故請提出被繼承人李炯頤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其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請於申報拋棄繼承期間屆滿後再向管轄法院具狀查詢)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改列其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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