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陳再復 被告 黃水龍 被告 蔡金圳 被告 蔡興隆 被告 蔡有成 被告 蔡秋菊 被告 蔡秋芬 被告 楊黃鑾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水龍、蔡金圳、蔡興隆、蔡有成、蔡秋菊、蔡秋芬、楊黃鑾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水龍、蔡金圳、蔡興隆、蔡有成、蔡秋菊、蔡秋芬、楊黃鑾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